慈航以案说法:开门杀,桥西法院这样判!
2026/07/03 19: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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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贾慈航律师
停车开门不观察,短短一秒酿成大祸。贾律师近期办理了一起发生在石家庄桥西区某路段的典型“开门杀”事故的案件:乘客贸然开门撞伤骑行老人,伤者颅脑损伤评定十级伤残,索赔近18万元。保险公司当庭抗辩“只赔司机责任、乘客开门损失不担”,桥西法院一纸判决驳回拒赔理由,清晰划定司机、乘客、伤者、保险公司四方责任,为全市同类事故理赔、维权提供权威参考。
一、案情回顾:一次疏忽,老人重伤住院96天
2025年12月5日,李某驾驶某冀A牌照的小型轿车,在桥西区某路段临时停车,车上乘客王某未观察后方路况直接开门,与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赵某相撞。事故造成68岁的赵某多处重伤: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顶骨骨折、肋骨骨折、肺挫伤等,住院治疗长达96天。 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某停车未尽安全提醒义务,负主要责任;乘客王某开门未观察后方,负次要责任;骑行者赵某骑行未佩戴安全头盔,负次要责任。二、庭审核心争议:乘客开门伤人,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车辆三者险仅承保驾驶人行为,本次事故损害由乘客王某开门造成,保险公司只承担司机对应60%责任,乘客15%责任部分不予赔付;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不承担。 这也是全国大量“开门杀”案件中,保险公司最常见的拒赔说辞,很多当事人维权时都会卡在这一步。 桥西区法院核心裁判观点:驾乘属于机动车整体,保险不能拆分拒赔。法院明确驳回保险公司抗辩,给出关键裁判逻辑: 机动车停车、开门是连贯使用行为,司机有义务提醒乘客观察路况,乘客开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二人过错叠加共同造成受害人受伤,对外属于机动车一方整体责任,不能以司机、乘客内部责任划分对抗伤者理赔请求。 无论损伤源于司机操作还是乘客开门,均属于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事故损失,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300万元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机动车一方85%整体责任,不可拆分拒赔乘客过错对应的赔偿份额 。3、 鉴定费为查明伤情、损失的必要支出,依法纳入保险赔付范围。三、贾律师普法:4条“开门杀”避坑指南,车主、乘客、骑车人必看
(一)开车/乘车人:开门前牢记“荷式开门法”,双重义务不能省
- 司机双重责任:临时靠边停车要留足安全距离,停车后主动提醒乘客观察后视镜、留意后方非机动车;未尽提醒义务,直接承担主责。
- 乘客独立注意义务:开门前扭头观察后方车流,分次缓慢开门,切勿一把推开;开门致人受伤,自身要分摊赔偿,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故意的乘客追偿。
(二)保险公司再不能以“乘客开门”拒赔
此案开庭时,道交司法解释二还未发布,法院作出判决时,道交司法解释二还未施行。但结合最高法2026年新施行的道交司法解释二,全国统一裁判尺度:乘车人开门致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全额赔付,保险公司拆分责任拒赔无法律依据。(三)骑行电动车也要守规则,过错需自担损失
本案伤者因未佩戴安全头盔,法院酌定自行承担15%损失。骑行电动车上路规范佩戴头盔、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事故能减轻自身责任。(四)事故受伤维权关键要点
- 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明确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 保险公司拒赔时,可直接起诉司机、乘客、保险公司三方,法院会统一处理全部损失,无需分开起诉。
四、贾律师提示
一扇车门,一次疏忽,十几万赔偿、十级伤残,代价沉重。道路通行没有旁观者,司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都负有安全义务。这起石家庄桥西法院判例清晰厘清长久以来“开门杀”理赔争议,既保护伤者及时拿到保险赔偿,也给所有交通参与者敲响警钟:停车开门多观察一秒,就能避免一场不可逆的伤害。相关法条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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