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儿媳主张应将婆婆的部分遗产留给孙子,被法院驳回,吴中律师团队评析代位继承法律边界

2026/07/08 20:16:10 查看14次 来源:吴中律师

前言

夫妻一方重病住院,老人晚年订立自书遗嘱,将全部财产留给配偶,家中儿媳却以未成年孙子(代继承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提出要求,主张遗嘱必须为孙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情况是家事继承纠纷比较典型的类型。

本案核心存在两大法律争议:重病期间订立的自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未成年代位继承人能否依据法律要求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情简介

夫妻婚内共同购置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该夫妻的长子先于母亲离世,留下一儿子(未成年孙子)。母亲住院期间拟定自书遗嘱,写明自身全部财产由父亲一人继承,书写过程有多名亲友、医护人员在场见证。母亲过世后,父亲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由自己取得完整房屋产权,次子对遗嘱无异议,未成年孙子法定代理人(儿媳)辩称老人病重意识不清所写遗嘱并非本意,孩子属于代位继承依法享有继承权,加之年幼无收入,遗嘱应当预留必要遗产份额,主张分得房屋不分产权。法院结合遗嘱形成过程、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最终判决。

 

律师观点

一、具备完整形式要件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质疑一方需举证推翻

案涉遗嘱由母亲全文书写、签字标注完整日期,并有多名在场人员佐证其书写时神志清醒。代位继承人仅以母亲身患重病为由质疑非真实意愿,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法院依法采信自书遗嘱效力。仅主观怀疑推断,无法否定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代位继承适用于代位继承人本身享有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制度设立初衷是弥补继承中先被继承人死亡子女依法应当继承份额,若被继承人已通过合法遗嘱提前处分全部个人财产,并未遗留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相应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本案中未成年孙子无权依据代位身份主张分割遗产。

三、必要遗产份额保留对象仅限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不在强制预留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款保护主体为配偶父母子女法定继承人。本案中未成年孙子属于代位继承人,不在法定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主体范畴,无法以此为由要求分得房产。

案件结果

法院确认案涉自书遗嘱真实有效,案涉房屋一半产权本就归父亲所有,另一半属于母亲遗产依照遗嘱由父亲继承,整套房屋全部归原告个人所有,驳回未成年孙子全部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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