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子女共同出钱为父母买房,父母离世后子女对于房屋是按出资比例分割还是法定继承,容易产生矛盾与分歧。
很多人不清楚,法定继承并非绝对均分,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为父母付出更多的继承人,法律支持适当多分财产,本案对此作出清晰裁判示范。
案情简介
夫妻婚内购置单位福利房,购房时三名子女均有出资,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先后离世且均未订立任何遗嘱。
父母离世后,其长子与长女起诉要求房屋三人均分,次子抗辩称父母购买房屋时自己出资最多,且自己二十余年与父母同住、日常照料并全权操办丧葬事宜,应当分得一半以上房屋份额。法院核查三人出资性质、多年赡养照料父母等情况后,对房产份额作出差异化划分。
律师观点
一、子女购房出资仅为债权,不直接享有房屋物权份额
即便子女早年出资参与购房,案涉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子女出资仅视作借款或赠与,无法直接转化为房屋产权,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按出资比例多分遗产。
二、长期共同照料父母,法定继承可酌情多分遗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日常起居陪护付出更多的次子在分割遗产时法院结合赡养事实适当倾斜分配,兼顾法理与孝道情理,认定次子继承遗产的40%。
三、仅定期探望不足以达到多分标准
其余子女虽有定期看望、短期轮流陪护行为,尽到基础赡养义务,但不像次子一样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照料父母。故法院分配遗产认定候长子与长女各继承遗产的30%。
案件结果
案涉福利房由两名子女(长子与长女)各继承 30% 产权,长期与父母同住、照料付出较多的子女(次子)继承 40% 产权,驳回原告要求平均分割全部房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继承份额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