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肖园律师快速获赔35万:干燥综合征伴肺病变,不符合合同约定拒赔重疾险(甘肃平凉有办案团队)

2026/07/17 15:20:21 查看4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疾险理赔实践中,“病种列表”是保险公司最常使用的拒赔理由之一。当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未出现在合同“重大疾病列表”中时,保险公司往往以“合同未列明”为由拒绝赔付。然而,重疾险保障的究竟是“疾病名称”,还是“疾病造成的重大影响”?当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丝毫不亚于合同所列病种时,仅因名称未被写入合同而拒赔,是否显失公平?

甘肃平凉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确诊“干燥综合征伴肺病变”后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合同重疾列表中没有该病种”为由拒赔35万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35万元。

案件背景

几年前,甘肃平凉的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35万元的重疾险。保险期间内,她出现难以缓解的口干、眼干、关节疼痛等症状,后逐渐发展为活动后气短、呼吸困难。她辗转多家医院,经免疫学检查和呼吸功能检查,最终确诊为“干燥综合征伴肺间质病变”,且病情已进展为“肺纤维化”。

这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攻击全身外分泌腺体并累及重要脏器的严重疾病。某女士需长期服用免疫抑制剂和激素治疗,且因肺功能严重受损,日常生活受到极大影响。面对这一诊断和高昂的医疗费用,她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某女士无法接受:拒赔。

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理由简单直接:保险合同的重疾列表中没有“干燥综合征”或“肺间质病变”这一病种,因此某女士所患疾病“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赔付。保险公司还主张,某女士的肺部病变属于“既往症并发症”,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某女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自己因干燥综合征导致肺纤维化,病情严重程度不亚于合同列明的任何重大疾病,难道就因为合同里没写病名,保险就白买了?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肖园律师与马嘉鸿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和事实上均存在严重缺陷。

第一,重构“重大疾病”的定义——病种列表应为“示例性列举”而非“封闭清单”。 律师团队主张,重疾险合同的病种列表并非穷尽一切重疾的“封闭清单”,而是对最常见重疾的“示例性列举”,合同的核心目的是保障“重大疾病”这一状态。保险公司以“合同未列明”为由拒赔,是对重疾险保障本质的限缩。

第二,全方位论证疾病的“重大性”。 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一是病历证据,展示疾病已从口眼干燥发展为累及肺部形成肺纤维化,导致呼吸衰竭;二是治疗证据,整理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激素、抗纤维化药物的治疗记录和高额医疗费用清单;三是生活影响证据,描述因严重呼吸困难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甚至需要家庭氧疗的困境。某女士的疾病虽未列在合同病种表中,但其对生命健康的威胁、对生活质量的影响,已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实质内涵。

第三,三重法律武器——援引《保险法》核心条款。 律师团队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主张对“重大疾病”的理解应包含所有符合核心特征的严重疾病;援引《保险法》第十九条,主张该条款属于“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同时提出“合理期待原则”,强调保险公司的解释违背了消费者购买重疾险时的合理期待。

第四,锁定格式条款的效力破绽。 律师团队还发现,保险公司将“既往症免责”内容分散嵌入保险责任条款中,未在“责任免除”章节集中列明,意图规避《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且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关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书面或口头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款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

第五,医学证据锁定首次确诊事实。 律师团队确认,某女士的“干燥综合征伴肺病变”系保险期间内首次确诊,无证据表明其在投保前已存在相关疾病。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兰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女士所患“干燥综合征伴肺纤维化”病情严重,符合重大疾病的一般定义。虽然合同列表中无该病种,但综合考虑疾病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和生活影响,保险公司一概拒赔有失公平。法院参照合同中最相类似疾病标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5万元。

二审判决: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称“条款属于责任范围界定而非免责”。李鹏律师团队援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力证“既往症限制”实为减轻保险人责任的隐形免责条款。2025年5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因干燥综合征导致肺纤维化,需要长期服药、家庭氧疗,病情严重程度不亚于合同列明的任何重疾,保险公司却因为合同里没写病名就拒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重疾险保障的是‘重大疾病’本身,而不是合同里的几个病名,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重疾险保障的是“疾病造成的重大影响”,而非“疾病名称本身”。 保险公司以“合同重疾列表中没有该病种”为由拒赔,不能一概接受。重疾险合同的病种列表并非穷尽一切重疾的“封闭清单”,而是对最常见重疾的“示例性列举”。如果所患疾病严重但不在合同列表中,应收集所有证明疾病严重性的证据,寻求专业法律评估。

“不利解释原则”是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当“重大疾病”的范围发生争议时,应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格式条款若实质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保险公司通过“疾病名称限定”将严重程度不亚于合同所列病种的疾病排除在外,实质上是排除了被保险人获得保障的主要权利,法院可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认定该条款无效。

“合理期待原则”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 保险公司将保障范围限缩为“只有合同列明的病种才赔”,违背了投保人购买重疾险时的合理期待。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实质公平,而非机械适用条款。

保险公司的“既往症”限制条款若分散嵌入合同、未集中列明,可能因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无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将“既往症免责”内容分散嵌入保险责任条款中,未在“责任免除”章节集中列明,意图规避《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不符合合同约定”被拒赔的罕见病或非典型重大疾病案件,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从格式条款的效力、不利解释原则、合理期待原则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甘肃平凉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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