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成为那一道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信任危机的证据法观察

2026/07/19 14:26:07 查看50次 来源:左杰律师

这个案子我是从二审开始代理的。那天是二审开庭后的一次会见,我预判维持原判的裁定很快会下来,便去和他做最后一次交流。会见的内容更多是鼓励和嘱咐,有他父母的嘱咐,也有我自己的。尾声时,我收拾案卷准备离开,他忽然说了一句:左律,你是我在看守所里的一道光。

 

一个二十岁出头的大学生,隔着铁栏,眼睛里满是诚意和感激。我怔了一下,说虽然大概率做不到帮你减刑了,但是我相信有些事你确实没有做过。

 

我做刑辩律师马上就十年了,近几年主做性侵类案件。近些年频繁接触一类当事人:大学生,在网上和儿童聊天、交往,线下见面,然后案发,罪名不是强奸就是猥亵儿童。这类案件在程序上呈现出高度趋同的特征——“非亲历不可知”原则在其中扮演着核心角色。

 

“非亲历不可知”的规范依据是2023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三十条3款。条文的本意是明确的:当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且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时,“一般应当采信”。这一规则的设立,是为了回应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客观证据稀缺、传统印证模式适用困难的现实困境。其制度初衷,是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与保障程序正义之间寻求平衡。

 

然而,一项制度的设计意图与其实际运行效果之间,往往存在落差。在实务中,该原则的适用出现了值得关注的偏移——部分案件中,“非亲历不可知”细节的存在,使得对被害人陈述的全盘采信成为常态,而对陈述中矛盾、不合逻辑之处的审查则被弱化。被害人陈述中与客观证据明显不符的部分,在“特殊保护”的宏观叙事下有时未能得到充分重视。

 

我办理的这个案子,女孩十二岁多一点,聊天记录露骨,主动约见,事后因被家长发现报案。女孩的几次陈述存在明显不合客观事实之处,甚至与在案客观证据相悖。但当我在庭上提出这些矛盾时,公诉人的回应只有一句——“她还是个孩子”。法官点头。

 

他后来问我,左律,他们是不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相信我?

 

这个问题背后,涉及的不仅是具体个案的处理方式,更触及对程序正义基本功能的反思。司法裁判的核心功能之一,是让诉讼参与各方——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感受到自己的主张被认真对待、被实质审查。当一项证据规则从“辅助判断工具”演变为“预设立场”时,当事人的这一期待便会落空。

 

个案中对司法公信力的损耗,往往不是以激烈对抗的形式发生,而是以沉默累积的方式沉淀。每一次程序上的简化处理、每一条被忽略的疑点、每一个被跳过审查的构成要件,都是这种沉淀的一部分。它们单独来看或许都不足以改变案件的定性,但累积起来,足以改变一个人对司法体系的整体认知。

 

需要明确的是,指出“非亲历不可知”原则在实务中的适用偏差,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政策方向。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这一保护目标的极端重要性,才必须确保实现保护的手段经得起检验。建立在未经严格审查的证据基础之上的定罪,不仅可能伤及无辜,更可能在长远上削弱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公信力。当社会公众开始质疑此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可靠性时,真正受到伤害的,恰恰是那些需要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非亲历不可知”原则的适用,应当回归其作为证据审查辅助工具的本位。它不是对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当然背书,更不意味着对被告人辩解的全盘否定。它的正确适用,应当是在排除虚假陈述可能性的前提下,将隐蔽细节作为判断陈述可信度的参考因素之一,而非替代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这个边界,在制度文本中本是清晰的——只是需要在实践中被更严格地遵循。

 

走出看守所时,六月的天空蔚蓝,阳光和煦。当事人说的那道“光”,或许有他个人的感激,但更多折射出的,是他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倾听、被认真对待的稀缺感。当一个被告人把辩护律师的正常履职视为“一道光”时,这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法律职业共同体深思的信号。我不愿意成为那一道光, 这道光不应当是一个人,而应当是一套机制, 一套审查机制,能够让当事人觉得自己说出的话,是可以通过这套机制判断后才确定的真假,或者更直白的说,是让当事人能够感受到他说的话,是有资格被怀疑的,而不是被直接否定的。

 

法律的权威,最终建立在被裁判者对其公正性的内心确认之上。这个确认,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靠宏观叙事来维系。它来自每一次审查的认真,每一条疑点的回应,每一个构成要件的严格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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