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AI换脸短剧火速走红。制作方借助AI技术快速生成人物形象、翻拍剧情,成本低、产出快,成为短视频平台的热门内容。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观众在观看短剧时,虽然说不出名字,但仍然发现AI生成的脸和该明星高度相似,那这算不算盗用肖像?制作方一句“AI随机撞脸”,就能免责吗?
近日生效的一起AI换脸短剧肖像权侵权判例,给出了清晰的司法答案,也为整个行业和普通大众敲响了警钟。
一、案情回顾:AI换脸短剧撞脸女演员,两方平台双双败诉
本案是国内典型的AI换脸肖像权侵权纠纷,案情简单却极具代表性。某短剧制作公司A,利用AI换脸技术制作短剧内容。剧中AI生成的人物,在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多个核心细节上,与某位知名女演员高度重合。普通观众一眼就能认出,该形象对应的就是这位女演员本人。但真实情况却是从头到尾,A公司从未获得该女演员的任何肖像使用授权,便私自将其高度相似的AI形象用于商业短剧制作。而B公司作为涉案短剧的发布平台,明知该人物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辨识度,却没有尽到合理的内容审查义务,直接上线发布了侵权短剧内容,进一步扩大了侵权传播范围。
庭审中,A公司试图辩解:人物是AI自动生成的,没有主观侵权故意,属于“AI随机撞脸”,不构成侵权。但法院并未采纳该说辞,最终审理认定:A公司、B公司均构成肖像权侵权。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分别在各自运营的视频账号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同时向女演员赔偿经济损失。目前一审判决已正式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二、法院核心判理:肖像侵权,不要求“百分百复刻”
很多人都有误区:只有完全一模一样的复刻脸,才算侵犯肖像权,AI生成的相似脸不算侵权。但本次判决彻底厘清了AI时代肖像权保护的核心标准——可识别性。
根据《民法典》规定,肖像保护的关键,从来不是“完全一致”,而是能不能被认出来。
简单来说:只要社会普通大众、相关受众能够清晰识别出,这个AI形象对应的是某位特定自然人,就满足了肖像的可识别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肖像范围。
针对A公司“AI生成、无主观故意、纯属撞脸”的抗辩,法院明确:AI技术生成、无主观侵权故意,均不是合法免责理由。如果制作方无法举证证明是纯粹的随机AI撞脸,且生成形象高度相似、具备可识别性,就可以直接认定构成肖像权侵权。
这一判决直接堵住了行业漏洞:再也不能用“AI合成”当幌子,肆意盗用他人肖像商用牟利。
三、一文看懂:AI肖像侵权的3个法定构成要件
结合本案和《民法典》第1018条、1019条规定,我们可以通俗拆解出AI换脸肖像侵权的完整判定标准,满足以下三点,即构成侵权:
1、实施了使用、制作、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
A公司通过AI换脸技术,将女演员的肖像特征拼接、应用在短剧作品中,属于典型的制作和商用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
2、未经本人合法授权同意
这是侵权的核心关键。无论是真人拍摄使用,还是AI合成借用相似肖像,只要没有本人书面授权许可,私自商用即为违规。本案中A公司全程未取得女演员授权,无任何合法使用依据。
3、无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仅局限于新闻报道、公益宣传、司法取证等特殊场景。而商业短剧制作、流量变现,属于纯粹的商业牟利行为,不在合法免责范围内。
四、普通人必看:AI肖像授权,千万别踩这些坑
如今不少网红、演员、普通人都会接触AI肖像收购、肖像授权合作,简单来说就是授权平台或企业使用自己的肖像,换取经济收益。但其中暗藏大量“霸王条款”和陷阱,一定要提高警惕。
贾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签订AI肖像授权合同时,务必做好这几点:
①明确授权范围:写清使用场景,仅限短剧、短视频、广告,还是全平台通用,杜绝模糊的“全权授权”。
② 锁定授权期限:约定明确的合作有效期,避免一次性永久授权。
③ 限定使用方式:禁止对方通过AI换脸、恶意剪辑、丑化改编等方式使用肖像。
④排除违法用途:明确约定肖像不得用于低俗、虚假、违法违规内容。
④拒绝霸王条款:警惕合同中“无条件永久使用”“可转授权第三方”等不合理条款。
五、结语:AI不是侵权的“挡箭牌”
AI技术的发展,为内容创作带来了更多可能,但技术红利绝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本次生效判决传递出明确的司法态度: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严格保护,AI换脸、虚拟合成,不能成为盗用他人肖像牟利的借口。
对于内容制作方而言,务必合规经营,商用肖像必须提前取得授权;对于普通大众和艺人来说,要擦亮双眼,谨慎签署AI肖像授权协议,守住自己的肖像权益和财产权益。
未来,随着相关司法规则不断完善,贾律师相信AI创作的边界会更加清晰,技术创新终将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