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实践中,保险公司时常以“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拒赔,尤其是对于“智力障碍”这类涉及未成年人的疾病,保险公司往往在合同条款中设置严格的年龄限制或功能标准,将大量本应获得保障的患者排除在外。然而,当合同条款存在歧义,且保险公司未能就该条款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时,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陕西西安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为未成年子女投保重疾险后,孩子被确诊为智力障碍,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6周岁以上评定标准”为由拒赔18万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18万元。
案件背景
几年前,陕西西安的Z女士(化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8万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出现明显的智力发育迟缓、语言障碍、社会适应能力严重不足等症状。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孩子被确诊为“中度智力障碍”,符合合同约定的“智力障碍”保障范围。
Z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她认为,孩子已被明确诊断为智力障碍,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未来发展,理应获得保险保障。
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
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Z女士无法接受:拒赔。
保险公司在《拒赔通知书》中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中对“智力障碍”的定义,除要求被保险人经相关机构明确诊断外,还设定了附加条件——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年龄需在6周岁以上,或要求满足特定的智力商数(IQ)标准,或要求达到“永久不可逆”等条件。保险公司认为,Z女士的孩子在投保时或确诊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标准(如不满6周岁),因此“不符合条款约定”,拒绝赔付18万元。
Z女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孩子确实被专业医疗机构确诊为智力障碍,病情严重,难道就因为年龄未满6周岁,就不能获得保障?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君审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策略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上存在严重缺陷。
第一,合同条款存在歧义,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律师团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险合同对“智力障碍”的理赔附加了“6周岁以上”的年龄条件,但该条件是否意味着“6周岁以下确诊的智力障碍一律不赔”?这一解释存在重大争议。按照不利解释原则,应当采纳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第二,年龄限制条款属于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将“6周岁以上”作为智力障碍的理赔前提,实质上是在确诊条件之外增设了额外的赔付门槛,构成了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但该条款并未通过加粗、标红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保险公司也未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该年龄限制向Z女士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因此,该限缩性条款对Z女士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保险公司的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从医学角度看,智力障碍的诊断并不以年龄为唯一标准。在临床实践中,智力障碍通常在儿童早期即可被诊断,6周岁并非诊断的最低年龄门槛。保险公司以“6周岁以上”作为理赔前提,与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相悖。
第四,重疾险的合同目的与“合理期待原则”应予适用。 律师团队指出,重大疾病保险的目的是为被保险人提供重大疾病保障。Z女士为孩子购买重疾险,其合理期待是孩子确诊智力障碍后能够获得保障。保险公司以年龄未满6周岁为由拒赔,违背了合同目的和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通过医学证据与法律论证的双重结合,向法庭阐明了智力障碍诊断的医学标准,以及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事实。法院最终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第一,保险合同对智力障碍的年龄限制条款存在歧义,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第二,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该年龄限制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三,智力障碍的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保险公司不能以自行设置的年龄门槛来否定专业医疗机构的诊断结论。
因此,保险公司以“不符合条款约定”为由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Z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拿到判决书后,Z女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孩子确诊智力障碍,病情严重,保险公司却因为年龄未满6周岁就拒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智力障碍的诊断标准是医学事实,而不是保险公司自己定的年龄门槛,拿回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启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保险合同中的年龄限制条款并非当然有效。 保险公司对智力障碍等疾病设置的年龄门槛,属于加重被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若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的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 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是重要维权武器。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合理期待原则”保护投保人的合理信赖。 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的合理期待是子女确诊疾病后能够获得保障,保险公司不能以严苛的年龄限制条款来违背这一合理期待。
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依法维权。 遇到此类因“不符合条款约定”被拒赔的情况,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从格式条款的效力、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通行医学诊断标准等角度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君审律所在陕西西安有办案团队,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