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重疾险中,川崎病理赔纠纷频发。保险公司常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川崎病标准”为由拒赔,让许多投保家庭陷入困境。近日,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川崎病重疾险拒赔案在北京市法院取得胜诉,为某女士成功争取到36万元保险金。本文结合本案,解析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何不成立。
案情简介:孩子确诊川崎病,理赔被拒
某女士于2021年为其子女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6万元。2024年,孩子因持续高烧不退,被医院确诊为川崎病,并出现冠状动脉并发症。住院治疗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符合严重川崎病理赔标准”为由拒赔,理由是孩子未接受外科手术治疗,冠状动脉扩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毫米数标准。
某女士认为,孩子的川崎病已引发心脏并发症,病情严重,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在协商无果后,某女士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李鹏律师、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团队代理此案。
拒赔理由为何不成立?
君审律所律师团队从医学和法律两个层面论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一、医学层面:量化标准不合理
川崎病是一种以全身血管炎为主要病变的急性发热性出疹性疾病,其严重程度应结合临床表现、实验室指标和并发症综合评估,不能仅以冠状动脉扩张的毫米数或是否手术作为唯一标准。川崎病本身即可导致心脏功能损害,保险公司增设的理赔条件缺乏医学依据,与儿科心血管诊疗实践严重脱节。
二、法律层面:格式条款效力存疑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均属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将川崎病的赔付标准限定为“必须手术”或“动脉瘤持续一定时间”,不合理地限缩了保障范围,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同时,《保险法》第十七条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对严重川崎病的限制性条款进行突出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某女士不产生效力。
法院判决:36万保险金全额赔付
北京市某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川崎病理赔标准过于严苛,与医学实践不符,且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相关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6万元。
君审律师提醒:遭遇拒赔应及时维权
君审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投保人,并非保险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是公平合理的。对于明显不公、违背医学常理的条款,应坚决通过法律途径挑战其效力。投保时,应仔细核对保险合同中关于儿童疾病的赔付条款,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疾病严重程度标准、并发症认定依据等核心内容。若遭遇拒赔,应及时保留医疗资料、投保证据等,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