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会签书面财产约定: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约定改成夫妻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但迟迟没去不动产中心办理加名过户,房产给与方可以反悔吗?
观点一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婚前、婚内财产书面约定,只要双方自愿、无欺诈胁迫,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内财产约定是身份关系附带的财产协议,不以不动产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赠与人无权单方面撤销。
观点二认为,依据民法典合同编赠与规则、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把个人房产赠与对方或约定共同共有,都属于不动产赠与。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没完成加名过户就等于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享有法定任意撤销权。
最高法民一庭统一结论:约定共有,未办加名登记,赠与人可以撤销。
婚内约定房产共有,本质仍是赠与行为。不管是全部赠与还是约定共同共有,只要房产原本属于一方个人婚前财产,通过书面约定分给另一方份额,法律性质统一认定为不动产赠与。民法典第1065条仅解决约定对内有效,但没有排除合同编赠与规则的适用,二者不存在冲突。
民法典第658条明确,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唯一标准是不动产登记变更,也就是房产证加名。只要没完成共有权人登记,房屋物权没有发生共有变更,赠与人随时有权起诉撤销。
不能撤销的例外情形。
只有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便没加名,赠与人也不能反悔:房产共有赠与协议已经公证处公证;该赠与属于道德义务性质,如为补偿多年抚育、重病照料等。普通婚内情感许诺不构成此类情形。
在这里,李晓娟律师想说两个容易混淆的法条:
民法典1065条解决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对内生效,但约定生效不等于物权已经变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专门针对夫妻房产赠与,统一适用赠与合同撤销规则,不分全部赠与还是约定共有。
重要提醒:
仅签纸面财产约定不够,必须尽快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加名。暂时无法办理加名的,立刻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公证,公证后的房产赠与不能撤销。本条仅针对一方婚前个人房产赠与份额,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天然属于共同财产,不适用撤销规则。另外,离婚协议里约定房产归属与婚内赠与约定不同,离婚协议完成离婚手续后不能依据赠与规则任意撤销。
我是李晓娟律师,专做婚姻家事与财产规划。有婚前房产加名、婚内财产协议问题,可以找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