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保险拒赔君审律所马嘉鸿律师(全国办案)获赔7万:T淋巴母细胞淋巴瘤,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医疗险

2026/07/29 09:31:11 查看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被保险人群体中,未成年人因其特殊的生理发展阶段和极低的道德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特别的保护。当保险公司以“程序正义”之名(如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为罹患重疾的未成年人理赔时,法院会倾向于综合考量实体公平与法律价值。近日,湖北黄冈的一位少年在确诊白血病后被保险公司以未告知既往症为由拒赔,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该案,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倾斜性保护

案件背景:
当事人小凯(化名)是一名未成年人,被确诊为T淋巴母细胞淋巴瘤(白血病)这一危重疾病。其监护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时,被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理由是投保时未告知被保险人在一年前曾因“支气管炎”等儿科常见病就诊。对于这个已经陷入重疾救治巨大压力的家庭来说,保险公司的拒赔无疑是雪上加霜。

律师策略:兼顾法理与情理
在接受委托后,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协同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团队成员,制定了多维度的诉讼策略。律师团队一方面从法理上论证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缺失,以及未告知事项的非重大性;另一方面,律师团队也在庭审中充分表达了对于未成年人家属权益保护的关切。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因父母对常见疾病的认知疏忽而剥夺其获得重疾救治费用的权利,在情理上难以接受,也不符合保险“分担风险、保障弱者”的社会功能

法院观点:严格限制保险人的解除权
湖北省黄冈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未如实告知”条款的适用应保持谦抑性,尤其是在涉及未成年人重大疾病赔付时。法院认定,投保人未告知的病史与白血病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且属于非重大过错,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显失公平。同时,法院依据《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作出了倾向保护未成年人的判决。

结语:
本案的最终胜诉,不仅是7万元理赔款的回归,更是一次保险司法实践的价值导向。它提示保险行业,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不能仅仅基于“形式上的未告知”,而应实质审查该告知是否真的影响了风险评估。对于社会而言,当重疾降临在未成年人身上时,法律应当成为最后一道坚实的防线,守护生命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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