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部门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律师,都难免因认知偏差而陷入各种误区,这些误区轻则影响辩护效果,重则直接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自身执业经验及对行业生态的观察,系统梳理刑事案件中常见的误区,以期为同行及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当事人层面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随意签署讯问笔录
在刑事案件中,讯问笔录是直接进入案件证据链的关键材料,许多当事人因“只要签字就能走”的心理压力,未逐字核对即签字确认,结果笔录中记载的内容与自己的真实陈述严重不符,最终成为定罪的重要依据。一旦签字,等于确认了笔录的真实性,事后翻供将面临极大困难,正确的做法是,在签字前逐页核对,发现与陈述不符之处务必提出修改。
误区二:迷信“清者自清”,拒绝律师介入
不少当事人坚信“我又没干什么,法院自然会查清”,拒绝聘请律师,然而,刑事诉讼绝非“清者自清”的理想状态。在证据审查、程序抗辩等方面,缺乏专业律师的介入,当事人往往难以有效应对控方的指控,律师的作用不仅是证明当事人无罪,更是通过合法程序反击不实指控、保护合法权益。
误区三:寄望于“找关系捞人”
家属在亲人被刑事拘留后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找关系”,甚至被所谓的“熟人”要求支付巨额费用,承诺“尽快释放”。然而,刑事案件的本质是证据与法定程序的博弈,“关系”无法替代程序,反而可能引发行贿风险,令事态进一步恶化。更为致命的是,找关系延误了律师介入的最佳时间,有时几天的延误,就可能错过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等从宽处理的窗口期,正确的做法是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误区四:擅自删除电子证据
在涉及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案件中,不少当事人一旦察觉苗头不对,立即删除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这种举动的后果远比想象中严重,不仅无法抹去既有的电子证据,反而会被认定为毁灭证据、串供,导致加重处罚。法律上,证据的存在与消失均有程序要求,任何擅自销毁或篡改证据的行为,都是在给自己制造更大的麻烦。
误区五:轻信“包赢”律师
在委托律师时,不少当事人喜欢先问“这个案子能不能保证赢”,正规的刑事律师不会对结果做保证,因为法律本身禁止这种承诺。如果有人拍着胸脯保证结果,更多时候是在诱导当事人交钱,真正专业的辩护,是用策略和证据支撑的,而非靠口头承诺。
误区六:混淆“认罪”与“认事”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背景下,不少当事人为获得从宽处理而随意认罪。然而,“认罪”与“认事”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事实问题的解决在于查明事实“存在还是不存在”,而法律问题本质上属于法律评价和法律解释的问题,当事人往往因不懂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区别,为及早获释而违心认罪。事实上,侦查阶段只负责查明事实,并无决定是否从宽的权利,在未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贸然认罪,可能使当事人丧失宝贵的辩护空间。
二、律师执业层面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盲人摸象”式辩护
许多刑辩律师在执业中都有这样的体验:面对案卷,直觉告诉“这个案子有问题”,但问题具体在哪、法理依据是什么、如何构成无懈可击的逻辑闭环,却说不清楚,这就是典型的“盲人摸象”式辩护——核心症状是“诊断模糊”。律师能模糊地感知到案件的“病灶”,如证据链不完整、口供矛盾、程序有瑕疵,但无法将这种“感觉”转化为精准、锐利、直击要害的法律意见。庭审中泛泛而谈“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无法像外科医生一样精确地剖开每一个证据,清晰论证其为何不具备证据“三性”,这种辩护本质上是基本功不扎实的表现。
误区二:认为律师没有提交证据的责任
部分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只需提出辩点即可,无须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辩护中仅提出观点是不够的,还需要具有一定的证据支撑。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原因相当一部分都是“没有证据不予采纳”,大部分疑点在卷宗里没有印证或印证很差时,若律师不积极通过会见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等途径排除疑点,仅就案论案很难取得突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积极抗辩也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误区三:过度依赖口供
冤错案件往往源于对口供的过度依赖,在许多案件中,口供仍然是压倒一切的王牌证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最终仍取决于庭前的口供内容。部分侦查人员过度迷信当事人供述,忽视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固定,辩护律师同样需要警惕,不要过于相信被告人的辩解,被告人的立场决定了其通常不可能把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全盘托出。
误区四:程序性辩护走向两个极端
刑事辩护已从单一的实体辩护发展为实体辩护与程序性辩护并行,然而,对程序性辩护存在认识不足和过度辩护两种误区。一方面,部分律师受“重实体、轻程序”传统影响,轻视程序性辩护的价值;另一方面,少数律师过度放大司法机关程序安排中的不规范之处,不区分有害的程序错误与无害的程序瑕疵,一律进行程序辩护。有的律师把“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当作所有案件的“法宝”,说完即无下文。程序性辩护应当有针对性,对侵害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或可能影响实体判决公正性的程序问题要勇于辩护,对不影响实体公正的程序瑕疵则不宜过度纠缠。
误区五:忽视审前辩护的价值
不少律师把庭审当成辩护的唯一场域,忽视庭审前的辩护活动,在“少捕慎诉”的刑事政策下,案件批捕前的沟通、会见、法律问题研究至关重要。辩护工作应当前移,在侦查阶段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充分了解案情、跟进案件进程,在认罪认罚从宽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对量刑的研究同样是辩护律师的重要工作,一些认罪认罚案件因律师忽略对量刑的研究而直接接受检察院的建议量刑,导致辩护效果大打折扣。
误区六:辩点“全面开花”反失焦点
部分律师在辩护中陷入“全面开花”的误区,提出一堆辩点,总觉得说得越多越能体现专业。然而,辩护的核心在于精准而非全面,辩点太多太散,反而容易使关键辩点被淹没。律师应当结合案件的定性、敏感程度、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选择最优辩护策略。
误区七:忽视社会危害性判断
部分律师存在“盲目进行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忽视社会危害性判断”的问题,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应结合“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意”进行综合判断,脱离社会危害性谈犯罪构成,可能使辩护脱离案件的本质。
三、误区成因与应对思路
上述误区的产生,根源在于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不足,对当事人而言,刑事案件的博弈本质是证据与程序的较量,而非“关系”或“运气”的比拼;对律师而言,有效辩护建立在扎实的法学基本功、精准的案情分析和理性的策略选择之上。
走出误区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尊重证据规则和程序要求;律师则应持续提升专业能力,从“感觉有病”走向“精准诊断”,从“套路化辩护”走向“精细化辩护”,在每一个案件中真正做到有效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