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储博刚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部门主任,安徽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校外导师,合肥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一、重婚罪为何频频成为舆论焦点
2026年以来,多起重婚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贵州女子苟某菊16岁时被家人以7160元“转让”至湖南嫁与他人,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后,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于2020年离家,在外务工期间与向某泽同居生育,被原配举报重婚,一审获刑一年,二审改判缓刑;上海“婚外胚胎案”中,丈夫伪造结婚证与第三者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培育胚胎,妻子拟通过刑事自诉渠道追究二人重婚罪刑事责任;山东一女子在公公葬礼上发现另一女子以“儿媳”身份披孝服守灵,才知丈夫出轨已16年,法院认定其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些案件之所以引发热议,一方面因其情节曲折、冲击公众对婚姻制度的认知,另一方面也折射出重婚罪在司法认定中的复杂性与争议性。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重婚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需从以下四个维度逐一审视。
(一)犯罪主体:两类行为人的界定
重婚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合法配偶且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自然人。这里的“合法婚姻”既包括依法登记的法律婚姻,也包括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
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与之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然人,若相婚者因被欺骗而不知对方有配偶,则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两类主体均需年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的认定标准
重婚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仍故意与他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相婚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决意与之结合。过失不构成本罪,例如误以为配偶已死亡、误以为婚姻关系已自动解除,或被对方隐瞒已婚事实而与之同居的,均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重婚罪。
实践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如重婚者持有前婚结婚证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相婚者参与重婚者家庭聚会、知晓其配偶存在仍持续共同生活等,均可作为认定故意的依据。
(三)犯罪客体: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婚姻制度作为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专属性与稳定性直接关系到家庭和谐与社会安定。重婚行为通过构建双重婚姻关系,公然挑战法律确立的婚姻原则,这正是重婚罪被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的核心原因。
(四)客观方面: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的双重形态
法律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通过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此种情形因存在明确的登记记录,证据相对容易固定。
事实重婚,即前婚未解除,与他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生活,且被周围群众认可为夫妻关系的行为。事实重婚需同时满足两大特征:对外需以夫妻名义相称,如公开介绍对方为配偶、举办婚宴、在社交平台以夫妻身份互动;对内需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状态,如长期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共同抚养子女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的“事实婚姻”虽不构成合法婚姻关系,但不影响其作为事实重婚罪的“后婚”认定,只要前婚合法存续,后婚满足对外公示性和内在稳定性,仍可构成重婚罪。
三、罪与非罪的边界:重婚与出轨、同居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将配偶的出轨、同居行为径直等同于重婚,但刑法并不评价所有的婚外亲密关系。以下情形因不符合重婚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刑事犯罪:
单纯的出轨行为,即使存在暧昧聊天记录或短暂亲密接触,因缺乏“夫妻名义”与“稳定共同生活”特征,不构成重婚。
短期同居行为,通常指不足三个月的临时姘居且未以夫妻名义相称的,一般不认定为重婚。但需注意,同居虽不足三个月,若已举办婚宴、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仍可能构成事实重婚。
仅有婚外生育子女的事实亦不足以单独认定重婚。正如有裁判观点指出,有配偶者出轨与他人婚外生孩子,仅有《出生医学证明》无法直接证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事实本身并非自足证据,仍需与共同生活、婚礼仪式、对外称谓、亲友邻里认知等事实结合。
四、最新立法动态:重婚绝对无效原则的强化
202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进一步强化了对重婚行为的否定评价。该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重婚的婚姻绝对无效,不能因前婚嗣后消灭而“补正”为有效。这一立场反映了法律对重婚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五、控告实务:路径选择与证据收集要点
(一)公诉与自诉的双轨路径
重婚罪兼具公诉和自诉两种属性,一般情形下,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由被害人自行向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若被害人证据不足,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若案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则可能转为公诉案件处理。
(二)证据收集的核心策略
重婚罪刑事控告的成败,关键在于证据固定,证据收集应围绕以下重点展开:
第一类是仪式类与公示类证据。婚宴照片视频、社交平台以夫妻名义互动的记录等,证明力最高,实践中,有出轨者在社交平台(如抖音、微博)以夫妻相称互动、秀恩爱,这些电子证据应第一时间固定以防被删除。
第二类是共同生活与身份外观证据。邻居、同事、亲友的证人证言,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户籍资料中父母身份的记载,住院手术同意书、学校登记材料中以配偶名义签字的文件等,均具有重要证明价值。
第三类是共同居住与经济混同证据。长期共同居住的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共同银行账户流水、共同财产登记等。
第四类是需要借助公权力调取的证据。包括重婚者与第三者的婚姻登记档案、以配偶名义签字办理住院及手术的手续材料、载有双方姓名的房产证等,当事人自己无法调取,需通过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证明或申请法院调取。
(三)控告的流程与注意事项
若证据较充分,可向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需明确被告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附证据清单。法院在七日内审查是否立案,若证据不足,建议优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借助公安侦查权获取证据。
需特别留意的是追诉时效问题。重婚罪法定最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此外,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远高于民事诉讼,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实践中,大量重婚控告因证据不足而难以推进,这对律师的证据组织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六、结语
重婚罪不是一纸空文,而是悬在每一个挑战一夫一妻制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苟某菊案的争议到“婚外胚胎案”的追问,从公公葬礼上的真相大白到司法解释的重申立场,重婚罪的司法适用正在不断细化与深化。作为刑事律师,既要精准把握构成要件的四维框架,也要熟悉控告实务的操作路径;既要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也要确保无辜者不被误入罪网。
婚姻承载着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任何试图以“没领证不算重婚”、“只是搭伙过日子”为由规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终将在严谨的刑事证据审查面前无所遁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