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保险拒赔君审律所乔辉律师(全国办案)获赔45万:跌倒身亡,猝死不属于意外为由拒赔团体意外险

2026/07/31 09:16:41 查看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以“猝死不属于意外”为由拒赔的案例并不鲜见。但“可能”二字,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合法理由?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近期在湖北省武汉市法院的一起胜诉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仅凭推测无法推翻法定证明文件的效力,保险公司需为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案件基本情况:跌倒致死被质疑“可能系猝死”

某公司为其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45万元。被保险人某女士的丈夫G先生在工作期间于仓库行走时不慎被杂物绊倒,头部撞击硬物,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引起原因为“跌倒”

家属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以“G先生有高血压病史,可能系突发疾病导致猝死倒地后头部受伤”为由拒赔,认为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条件

诉讼焦点:保险公司的“推测”能否对抗官方的死亡医学证明?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以未经证实的“推测”来否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医学证明?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以李鹏主任律师为首的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所律师组成专业团队,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法律论证和证据梳理。

君审律所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

一、死亡医学证明是认定死因的基础性证据。

律师团队指出,《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机构依法出具的法定文件,其明确记载的死因信息是认定保险事故性质的初步证据。本案中,该证明已经清晰地表明了从“意外跌倒”到“重度颅脑损伤”再到“死亡”的因果链条。保险公司要推翻这一结论,必须提供具有同等证明力的相反证据

二、保险公司的“猝死说”仅是假设,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律师团队强调,保险公司关于G先生“可能系猝死”的说法,建立在两个未经证实的推论之上:一是高血压病史必然意味着事发时会发生急性心脑血管事件;二是即使发生了急性事件,该事件一定先于跌倒发生。这两个推论均缺乏客观医学证据支持,属于没有事实依据的推测

三、举证责任分配: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律师团队在庭审中明确主张:在意外险理赔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是明确的——受益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后,若保险公司认为存在免责情形,应当承担证明免责事由成立的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医学证据证明G先生事发时确实突发疾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裁判:采纳律师意见,支持45万元赔付请求

武汉市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君审律所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

G先生家属已通过提供《死亡医学证明》等证据,完成了证明被保险人身故系意外伤害所致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G先生系因自身疾病“猝死”导致死亡,属于主张免责事由,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属于单方推测,缺乏事实依据;

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G先生的法定受益人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45万元

法理分析:本案的法律价值与示范意义

一、“猝死”不当然等于“疾病致死”。

本案判决再次确认了一个重要法律观点:在保险理赔中,“猝死”只是对死亡形态的描述,不等于法律上已经证明的“疾病致死”。保险公司不能简单地将“可能系猝死”等同于“已证明系疾病致死”,从而免除自己的赔付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保护投保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案中,法院坚持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将证明“死亡系疾病所致”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主张该事实的保险公司。这一规则的适用,有效防止了保险公司以“推测”代替“证据”来推卸赔付责任的现象。

三、死亡医学证明的证明力应得到充分尊重。

法院在本案中认定,《死亡医学证明》作为医疗机构出具的法定文件,其对死亡原因的记载具有初步证明效力。这一认定有效维护了医疗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对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启示

本案为遭遇类似情况的投保人、受益人提供了以下重要启示:

遭遇拒赔时,勿轻易放弃。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未必合法有据,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重视死亡医学证明的法律作用。 该文件是认定死因的核心依据,应妥善保管并作为理赔申请和诉讼的重要证据。

寻求专业法律支持。 此类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则和证据规则,专业律师的帮助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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