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保险理赔中,“既往症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一直是争议焦点。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一起甘肃平凉案件,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将投保前的非特异性症状扩大解释为“既往症”缺乏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21万元。
案件背景:投保后确诊干燥综合征合并肺病
甘肃平凉某男士投保高额住院医疗保险一年后,因“干燥综合征伴间质性肺病”住院治疗,花费巨大。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曾有“口干、眼干”就诊记录为由拒赔,认为属于“既往症”免责范围。
某男士认为,投保前的口干眼干只是普通不适,从未被诊断过任何疾病,保险公司的拒赔毫无道理,遂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君审律师团队的三层法律论证
君审律所李鹏主任律师及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三层法律论证:
第一层:严格界定“既往症”的法律含义。投保前仅存在“口干、眼干”的非特异性症状,但从未被确诊为“干燥综合征”,将“症状”直接等同于“疾病”不符合法律和医学常识。
第二层:区分“前驱症状”与“应告知疾病”。健康告知询问的是“疾病”或“检查异常”,而非所有轻微、常见、非特异的身体感受。要求投保人对每一个潜在的非特异性前驱症状都进行告知,无限扩大了告知范围,也超出了普通人的医学认知能力。
第三层:间质性肺病是新的、严重的保险事故。即使假设投保前的口干眼干与后来的干燥综合征存在关联,间质性肺病作为干燥综合征的严重并发症,其出现标志着新的健康风险事件的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在于承保投保后“新发生”的疾病风险。
法院支持君审律所代理意见
平凉市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君审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将“症状”等同“疾病”、将“并发症”归为“既往症”的逻辑错误,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金21万元。这一判决对于类似保险拒赔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为广大保险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