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医学和法律双重视角解读“既往症”拒赔纠纷
直乙交界瘤是一种发生在直肠与乙状结肠交界部位的肠道肿瘤,临床表现为排便习惯改变、便血、腹胀腹痛等。当投保人确诊此类疾病后申请医疗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常以投保前存在肠道不适症状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河北遵化某男士的案例,从医学和法律两个层面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医学视角:肠道不适≠直乙交界瘤的前兆
2022年,遵化某男士投保百万医疗险,投保前偶有腹胀、便秘,无明确诊断。2024年确诊直乙交界瘤后,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
君审律师事务所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委托消化内科医学专家对案件进行专业分析。
专家意见指出:腹胀、便秘是常见的消化系统症状,多数与饮食结构、生活作息、精神压力等因素相关,并不具有特异性。直乙交界瘤的发病机制主要涉及遗传因素(如APC基因突变)、长期肠道慢性炎症、肠道菌群失调、高脂高蛋白饮食等。偶尔出现的轻微腹胀、便秘与直乙交界瘤之间不存在医学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法律视角:既往症的认定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标准
君审律师团队从法律层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逐一驳斥。
首先,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就“既往症”免责条款履行充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既往症的认定标准。该男士投保前的腹胀、便秘无明确诊断、未接受治疗,不符合保险合同对“既往症”的定义。法院认为,不能将投保前任何轻微不适都认定为既往症。
第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主张直乙交界瘤是既往肠道不适的延续,但未能提供医学证据证明两者的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判决结果与维权启示
河北省遵化市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3万元。
君审律所李鹏主任律师提示:肠道肿瘤类疾病引发的医疗险理赔纠纷,常伴随既往症认定争议。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健康告知内容,如实说明身体状况;同时注意留存投保时的沟通记录。若遭遇拒赔,应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既往症的认定标准、因果关系等角度寻求专业法律支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