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养老服务公司以“养老社区投资”“床位预订”等名义向老年人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林某系该公司的一名普通业务员,负责向到店参观的老年人介绍公司产品。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林某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北京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林某的工作内容和涉案行为。赵飞全律师发现,林某接触的客户均为主动到店咨询的老年人,并非通过散发传单、投放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而吸引来的不特定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辩护意见:
辩护词(摘要)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认为,林某的行为不具备“公开性”特征。林某未采取任何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推介融资项目,其接触的客户均为主动到店的特定咨询者。根据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及单位内部面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不具备“公开性”特征,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运用“四性辩护”策略的成功案例。在养老非法集资案件中,大量基层从业人员实际上只是“工具型”角色——他们按照公司安排接待客户、介绍产品,并未参与公开宣传和资金募集的核心环节。北京十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赵飞全指出,只要成功否定“四性”中的任何一个特征,即可实现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