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赵晶晶律师(全国办案)成功获赔15万:继发性甲状腺癌,拒赔重疾险

2026/08/06 09:20:07 查看1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随着恶性肿瘤多原发和继发转移的检出率提升,保险公司在重疾险合同中设置“仅承保原发性恶性肿瘤”的条款正成为新的拒赔重灾区。君审律所在辽宁省鞍山市代理的一起继发性甲状腺癌拒赔案,以法院判决赔付15万元的胜诉结果,为此类争议提供了重要的裁判参考。

案件始末:当“癌症”不等于“重疾”

2021年,鞍山某男士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将“恶性肿瘤”列为保障病种。2023年,他被确诊为“继发性甲状腺癌”——由其他部位肿瘤转移至甲状腺所致。保险公司以合同条款限定“恶性肿瘤”仅指“原发性恶性肿瘤”为由,认定继发性甲状腺癌“不属于保险责任”,出具拒赔通知书

司法审查的两个核心维度

鞍山法院在本案中对“继发性肿瘤除外”条款的效力审查,主要围绕两个维度展开:

维度一: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法院认定,保险合同已将“恶性肿瘤”纳入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又以定义的方式将“继发性肿瘤”排除在外,本质上是对保险责任的限缩和对被保险人理赔权利的排除。此类条款具备免责条款的法律属性,应当适用《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制规则

维度二:提示说明义务是否履行。 法院审查投保材料后认为,保险公司未以加粗、加黑、单独列明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该排除条款进行提示,亦无证据证明投保过程中曾向某男士解释该条款的含义及其可能导致“患癌不赔”的法律后果。因此,该条款对某男士不产生法律效力

值得关注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以限定治疗方式变相排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也曾被法院认定无效。例如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重疾险纠纷中,保险合同将“主动脉手术”限定为“开胸或开腹手术”,将微创介入治疗排除在保障之外。法院认为,该条款以限定治疗方式排除了被保险人对治疗方式的选择权,实质上免除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认定无效。鞍山案与上海案虽案情不同,但司法审查的逻辑一脉相承:保险公司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变相架空核心保障责任。

君审团队的专业价值

本案中,以李鹏主任律师为首,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组成的君审律师团队,通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法律定性、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举证质证,以及继发性肿瘤与原发性肿瘤在医学属性上不具有本质差异的论证,在诉讼中为某男士构建了完整的请求权基础,最终赢得法院支持

结语

从鞍山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在审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时,越来越注重从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出发,审视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投保人而言,当遭遇“定义排除型”拒赔时,不应轻易放弃,而应积极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诉讼方式审查相关条款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白纸黑字”未必等于“铁板一块”,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正是专业保险律师发挥作用的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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