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纠纷中,“次日零时起保”的行业惯例常常成为投保人维权路上的障碍。许多投保人拿到保单后并未留意保险期间的起算时间,直到出险后才被告知“不在保险期间内”。这样的条款究竟是否有效?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在南京代理的一起财产险案件给出了有力的回答。
南京某物流公司投保当日即发生发动机故障,保险公司以“故障日期早于购买保险日期”为由拒赔23万余元维修费。物流公司委托君审律所代理维权。
君审律所李鹏主任律师团队(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锁定了案件的突破口——保险公司的“零时起保”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经明确说明才能生效。而本案中,投保流程中没有任何人向物流公司解释“次日零时起保”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保单中的保险期间条款也未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进行突出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公司的“零时起保”条款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费完成时成立,保险公司的保障责任应自该时起算,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23万元。
君审律所李鹏主任律师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留意保险期间的起算时间。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以“次日生效”为由拒赔,应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就这一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仅仅在保单上打印一行字,并不必然构成有效的提示说明。必要时,应咨询专业保险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首家CCTV专访的专业保险律所,拥有以李鹏主任律师领衔的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组成的专业保险律师团队,在保险理赔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全国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