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夏越颖律师(全国办案)成功获赔12万: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拒赔重疾险

2026/08/07 09:15:15 查看7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胜诉背后:君审律所如何打破“不达重疾标准”的行业拒赔惯例?

在保险拒赔纠纷中,“不达标准”四个字背后,往往是消费者面临的巨大困境和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霸权。近日,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代理的一起“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重疾险拒赔案成功获赔12万元。这一胜诉判决,从专业角度展现了保险律师如何在看似“铁板一块”的条款中找到突破口。

面对“量化标准”,君审律师的三重法律反击

该案的被保人某女士,被确诊为双眼视网膜色素变性——一种进行性、遗传性的致盲眼病。当她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视野半径小于5度”的量化标准为由拒赔。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接案后,构建了严密的诉讼策略:

第一层反击:直指条款效力瑕疵——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该“量化标准”条款虽身处“重大疾病定义”部分,但其法律实质是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隐形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进行明确说明。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这一法定义务,故该条款对某女士不产生效力

第二层反击:运用格式条款规制原则——不当限缩保险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君审律师认为,该量化标准条款针对视网膜色素变性这一公认重疾,设置了严苛的晚期指标,实质上排除了被保险人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应享有的保障,构成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三层反击:援引有利解释原则——医学标准优先于合同标准

本案最核心的突破在于,法院采纳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法院认为,视网膜色素变性的不可逆性和致盲性已在医学界达成共识,其严重性不以“视野是否缩小到5度”为转移。保险公司以僵化的合同标准对抗医学诊断标准,不应得到支持

判决意义:量化指标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责金牌”

最终,石家庄市某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这一判决的深远意义在于,它再次确认了重疾险的核心在于保障“重大疾病”本身,而非一个可以随意被保险公司用数字游戏排除的标的。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意味着当遭遇“不达标准”拒赔时,不应轻言放弃,因为法律为打破这种不合理条款提供了充足的武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用又一次胜诉证明,在专业法律力量面前,不合理的拒赔终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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