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肇州保险拒赔君审律所付忠洋律师(全国办案)获赔3万:肺癌,既往症为由拒赔医疗险

2026/08/07 09:18:59 查看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的比例居高不下,但并非所有此类拒赔都能获得法院支持。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肺癌拒赔案,清晰展现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逻辑。

某男士投保医疗险后确诊左肺腺癌,保险公司以投保前体检提示“肺微小结节”为由,援引“既往症免责条款”拒赔。君审律师事务所付忠洋律师代理本案后,成功在肇州法院获赔3万元。透过这份判决,可以梳理出法院审理“既往症”拒赔案的三个审查维度:

维度一:免责条款的程序合法性审查

法院首先审查的是“既往症免责条款”本身是否对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并作明确说明。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将条款写入合同,但无法证明在投保时对该条款进行了突出显示和明确解释。法院据此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这一裁判逻辑表明,即使“既往症免责”是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只要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法院就不会支持其援引该条款拒赔。程序正义的缺失,足以导致实体条款失效。

维度二:因果关系的事实审查

法院的第二个审查重点是:投保前的“肺微小结节”与本次确诊的“左肺腺癌”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立场是“有结节就有关系”,但法院并未采信这一简单推定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二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从医学角度看,绝大多数肺微小结节为良性,投保前偶然发现的微小异常与数年后确诊的癌症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法院对保险公司举证责任的要求,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合理权益的保护。

维度三:公平原则的价值审查

法院在裁判中实际上还隐含了第三重考量——公平原则。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以投保前任何微小异常为由拒赔重疾,将导致保险保障功能的严重虚化,违背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分散风险”的基本宗旨

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付忠洋律师在代理本案时,正是准确把握了上述三重审查维度,从免责条款的程序合法性、既往症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两个核心角度展开论证,最终获得了法院的全面支持。

这一案例启示保险消费者:面对“既往症”拒赔,不应轻易放弃维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免责条款的适用持审慎态度,只要保险公司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在因果关系上举证不足,投保人就有机会通过诉讼获得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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