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飘 刘媛
员工入职第二天就受工伤,公司两个月后才办理参保,这样的“补救”管用吗?
2023年2月初,孔某入职A公司,次日便受工伤,在医院接受治疗至6月底。经鉴定,孔某为十级伤残。2023年6月初,人社部门对孔某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随后孔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仲裁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仲裁请求,应当向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故仲裁不予处理。孔某不服仲裁,向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辩称,孔某入职时已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孔某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仲裁请求,应当向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不应由公司承担。后经法院调查取证,A公司实际于2023年4月才为孔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结果通知书》,认为孔某属于伤后参保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明晰,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
A公司在工伤后才为孔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导致孔某在受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支付孔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约9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