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0时许,余杭公安交管大队五常中队执勤交警在加油站处理事故时,正在一旁等候充电位的舒某见有交警在场,因好奇心驱使,下车走上前围观“吃瓜”,并主动向交警发问:“你们查酒驾吗?”
这句突兀的问话立刻引起了执勤交警的高度警觉。交警回应:“在处理事故,怎么了?”面对交警问询,舒某毫无防备地说:“我喝了瓶啤酒,我怕你查酒驾。”
舒某这一发言着实震惊了在场警力。正当舒某一时语顿、想撤离之时,交警将其拦下:“你喝了一瓶啤酒,还自告奋勇地送上来!你觉得我现在会让你走吗?”现场警力立即对舒某开展吹气式酒精检测,初步结果为95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舒某被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18.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经询问,舒某前晚8时左右连续饮用过两瓶啤酒及二两白酒后入睡,次日0时醒来,心存侥幸,自认为酒气已消,便驾驶机动车前往家对面的加油站充电。
最终,舒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管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并处罚款1500元。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 1、饮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醉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醉驾刑事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