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骗取300万元后相约赴死,妻子身亡,丈夫反悔,法院怎么判?

2026/08/11 11:27:44 查看84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夫妻相约赴死,妻子身亡丈夫反悔

——法律如何评判“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一场荒唐的“约定”

大海和小娟本是一对夫妻,因参与“黑彩”欠下巨额债务,为躲避债务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为了偿还债务,二人伪造虚假房产手续,以“小区即将拆迁”为由,先后骗取7名被害人共计300余万元。

眼看事情败露,二人不堪精神压力,产生轻生念头。小娟提议采用注射胰岛素的方式相约自杀。二人通过网络查询注射剂量后,购买了胰岛素、注射针头和注射笔,入住长春某宾馆。

入住后,大海还提出先买彩票——“万一中奖了,就不用死了”。当晚彩票未中奖,大海承诺将小娟“送走”后自己再自杀。小娟随后向体内注射了数支胰岛素,次日出现呕吐症状,16时许死亡。

大海清理了呕吐物,为小娟擦拭身体、更换寿衣,随后拨打电话告知亲属。在亲属的极力劝说下,大海放弃了自杀念头,亲属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约自杀,一方反悔是否等于犯罪?

本案最引人关注的法律问题在于:相约自杀中一方反悔,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表面看,大海并没有亲手杀害小娟——小娟是自己注射胰岛素的。然而,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大海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的核心逻辑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法律解析:为何“不作为”也能构成杀人?

1、救助义务从何而来?

根据刑法理论,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在本案中,大海的救助义务来源于先行行为——他参与并帮助了小娟的自杀行为。

具体而言:大海陪同小娟购买胰岛素、注射针管等工具,并承诺“将小娟送走后自己再自杀”。这一系列先行行为使小娟产生了对大海的信赖,也使大海处于能够干预和救助的独特地位。当小娟开始呕吐、生命处于危险之中时,大海有义务采取救助措施(如拨打120、阻止继续注射等),但他始终没有救助

2、主观上“放任”死亡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可以是直接故意(希望死亡发生),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死亡而放任不管)。大海虽然没有积极追求小娟死亡,但他明知小娟正在实施致命行为,却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主观上对小娟的死亡持放任态度,这构成间接故意。

3、因果关系

正是由于大海未履行救助义务,小娟的死亡结果才得以发生。大海的不作为与小娟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量刑为何“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在相约自杀的特殊背景下,大海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意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故认定为“情节较轻”。加之大海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合同诈骗罪:300万的沉重代价

除故意杀人罪外,大海还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大海和小娟骗取300余万元,已远超“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法院最终对大海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本案传递出一个清晰的法律信号:相约自杀不是法外之地。一旦一方在自杀过程中形成了对另一方的救助义务,反悔者就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必须救助。见死不救,同样是杀人。

法律不会因为“约好了”就免除一个人的救助责任。生命权是最高的人格权益,任何人都无权以“约定”为由放弃对他人生命的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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