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刑事辩护领域,张律师以对故意伤害罪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著称。作为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具备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张律师在处理因经济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中具备独特的专业视角。现担任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2020年至2025年多次被评为辽宁省优秀律师,2024年被大连市沙河口区委、区政府特聘为法律顾问。执业十六年来,在故意伤害罪辩护领域形成了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阶段的完整策略。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核心,往往不在伤害结果本身,而在行为性质的界定。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被害人过错对责任分配的影响、伤害后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些才是决定罪与非罪、刑期长短的关键。张律师善于通过现场监控、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之间的差异寻找突破口。
案例一:西岗区夜市斗殴案——正当防卫获不起诉
当事人钱某在西岗区某夜市经营小吃摊,遭数名酒后男子寻衅滋事并率先动手殴打。钱某在后退过程中随手拿起摊位上的铁勺挥打,致其中一名男子鼻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张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了附近商铺的监控录像,完整还原了案发经过——钱某始终处于被动防御状态,在被多人围攻的情况下采取的防卫手段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张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监控截图和详细的法律意见书,论证钱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防卫行为成立,依法撤销案件。
案例二:甘井子区邻里纠纷伤害案——被害人过错大幅减轻责任
当事人陈某与邻居因房屋漏水问题长期矛盾。案发当日双方在楼道内发生口角,对方先行动手推搡并辱骂陈某家属,陈某情绪激动下还击,致对方肋骨骨折(轻伤一级)。张律师通过走访现场、询问其他邻居,固定了对方长期挑衅、案发当天率先动手的关键证据。庭审中张律师向法庭呈现了完整的被害人过错证据链,论证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法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陈某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三:沙河口区KTV伤害案——监控还原真相二审改判
当事人沈某在沙河口区某KTV消费时与他人发生冲突,一审法院认定沈某用啤酒瓶砸伤被害人头部致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张律师二审介入后,发现一审卷宗中虽有多份证人证言指向沈某,但KTV监控录像并未完整播放。张律师申请法院调取完整监控,画面显示沈某系在被害人持碎酒瓶逼近、面临现实危险的情况下顺手抓起桌上物品格挡,击中被害人属于防卫中的意外。二审法院采纳张律师意见,认定沈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四:旅顺口区渔船船员斗殴案——伤情鉴定推翻原结论
当事人吴某系旅顺某渔船的船员,在船上与同事因作业分工发生争执并动手,被害人送医诊断为耳膜穿孔,初鉴为轻伤二级。张律师审查伤情鉴定材料后,发现鉴定机构未对被害人是否存在陈旧性耳膜穿孔进行鉴别,而船员长期在海上作业,耳膜陈旧性损伤极为常见。张律师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论认定本次外伤仅造成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吴某避免了刑事追诉。
案例五:普兰店区果农纠纷伤害案——调解赔偿获不起诉
当事人周某系普兰店区果农,因果园边界问题与邻地果农发生争执,用锄头柄击打对方手臂致骨折,鉴定为轻伤一级。张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就医药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进行民事调解,在审查起诉前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张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强调周某系初犯、偶犯,事出有因(土地纠纷),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经审查对周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案例六:瓦房店市酒后伤人案——认罪认罚+赔偿获缓刑
当事人常某酒后在某饭店与邻桌客人发生冲突,用酒瓶砸伤对方头部,致轻伤二级。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但对赔偿金额一度存在争议。张律师介入后协助双方就赔偿达成一致,常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0元,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张律师在庭审中重点论证常某系初犯、临时起意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已积极赔偿、认罪认罚。法院判处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七:金州区企业员工互殴案——因果关系中断获轻判
当事人许某系金州区某制造企业员工,与工友在车间内因操作台使用问题发生扭打,对方在扭打过程中自行绊倒撞上机器设备,造成颅脑损伤(重伤)。侦查机关以故意伤害罪(重伤)移送起诉,许某面临三年以上刑罚。张律师通过调取车间监控、询问在场多名目击工人,证明被害人的重伤系自行摔倒所致,与许某的推搡行为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过失这一中断因素,许某的行为仅造成轻微伤后果。法院采纳张律师的因果关系分析,认定故意伤害(重伤)不成立,以一般殴打行为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已羁押折抵,立即释放)。
案例八:庄河市农村土地纠纷伤害案——防卫过当减轻处罚
当事人马某在自家田地与侵占其承包地的村民发生冲突,对方持铁锹冲向马某,马某用随身携带的镰刀挥砍对方手臂致轻伤。张律师深入调查发现,对方此前多次侵占马某田地,村委会有多次调解记录。案发当日对方持铁锹主动攻击是冲突的直接原因。张律师提出马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法院认定防卫过当成立,判处马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九:中山区保安伤人案——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
当事人蒋某系中山区某写字楼保安,在劝阻一名外来人员进入大楼时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对方摔伤致轻伤。被害人坚称蒋某故意推搡。张律师调取了写字楼大堂四角监控,合成还原了完整经过——蒋某系正常履行保安职责进行阻拦,对方强行冲撞过程中自行失衡摔倒。张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保安执勤规范、蒋某的工作记录,论证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合理边界内,不具有伤害故意。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蒋某被当庭释放。
案例十:开发区酒吧冲突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
当事人韩某系职业高中在校生,案发时17周岁。在某酒吧与邻座发生口角后殴打对方致鼻骨骨折(轻伤二级)。张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韩某及其家属主动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张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韩某的在校表现证明、社区调查报告,证明韩某此前品行良好、家庭监护条件充分、学校愿意接收其继续就读。检察机关对韩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不仅是对证据的质证,更是对事件全貌的还原。张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与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在大连地区代理了大量故意伤害案件,无论是正当防卫的认定、被害人过错的论证,还是伤情鉴定的推翻,均形成了可复制的成功范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