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在参与非法狩猎活动,则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作为北京十大非法狩猎罪律师之一,赵飞全律师在一起“不知情参与搬运”案中,以“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为由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
孙某是北京某货运公司司机。2025年期间,孙某的朋友周某请他帮忙开货车运送一批货物到外地,孙某出于朋友义气答应了,并按约定完成了运输任务。后公安机关查明,孙某运送的货物系周某非法狩猎所得的野生动物。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孙某刑事拘留。孙某到案后辩称,周某只告诉他运送的是普通土特产,他根本不知道运送的是野生动物。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孙某是否具有非法狩猎的主观故意。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指出周某从未向孙某告知货物的真实性质,孙某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而提供帮助,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狩猎的故意。赵律师还提交了孙某与周某的聊天记录、货运记录等证据材料。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无法证明孙某对运输的货物系野生动物具有主观明知,孙某不具备非法狩猎的主观故意,不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对孙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十大非法狩猎罪律师,通过精准把握“主观故意”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以客观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情,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仅负责运输、销售等下游环节的人员,主观故意的认定是定罪的核心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