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方隐瞒的遗产,能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26/08/13 15:12:38 查看34次 来源:许阿赛律师

针对离婚时对方隐瞒的遗产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首先需要结合遗产的取得时间、权利归属约定两个核心要素综合判断,并非所有隐瞒的遗产都属于可分割的共同财产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民法典》第1092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的判断逻辑为:如果案涉遗产的继承发生时间(即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处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继承人未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明确说明该遗产仅归对方个人所有,那么即便对方在离婚时刻意隐瞒该遗产的存在,该遗产也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在发现后主张分割。反之,如果该遗产的继承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或者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约定遗产仅归对方个人所有,那么该遗产属于对方的个人财产,即便对方在离婚时未主动告知,另一方也无权主张分割。这一规则的底层逻辑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属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劳动力、财产投入是混同的,对于婚内取得的非专属类财产,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一方刻意隐瞒财产的行为本质是侵犯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法律赋予受损方事后追偿的权利,同时对隐瞒财产的一方设置了少分或不分的惩戒规则,维护婚姻财产关系的公平性。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婚内继承的遗产,要求重新分割的时效是多久?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婚内继承的共同财产,主张重新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该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人发现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隐瞒遗产事实之日,而非双方离婚之日或者遗产继承发生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三年属于普通诉讼时效,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则,比如权利人在发现对方隐瞒遗产后,曾主动和对方协商分割事宜、或者对方曾承诺支付对应补偿的,诉讼时效会从协商或承诺作出之日重新计算。同时该权利的行使也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从法理层面来看,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一方面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避免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影响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的问题,降低司法裁判的难度。而将起算点设置为发现之日,是为了充分保障不知情的受损方的权益,避免因为其长期不知道权利被侵害而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如果对方隐瞒的是尚未办理继承公证的遗产,会不会影响共同财产的认定?

是否办理继承公证不会影响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只要符合婚内继承、无专属归属约定的条件,即便尚未办理继承公证,对应的财产权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其本质是为了降低遗产分割、过户过程中的风险,属于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的程序性事项,并非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法定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只要继承人没有在遗产处理前作出书面的放弃继承的表示,就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该权利的存在不受是否办理公证的影响。实践中如果存在继承人为了规避配偶分割遗产,故意拖延办理继承手续、甚至假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情况,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为了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那么该放弃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滥用权利行为,配偶可以依据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相关规定,主张该放弃行为无效,要求分割对应遗产份额。从法理层面来看,继承权利的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属于实体性权利,公证等程序性事项不影响实体权利的归属。同时继承人如果为了侵占本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恶意放弃继承,本质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该行为自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也符合民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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