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是法定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知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仍实施虚开的故意。在多人分工协作的发票开具模式中,如果行为人仅负责接收整体数据并开票,而无法区分其中属于虚开的部分,且从证据上无法证明其主观明知,则不构成犯罪。
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冯某某案是“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成功争取存疑不起诉的典型案例。2025年,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发生一起虚开发票案件。冯某某(化名,男,36岁,浙江绍兴人,财务人员)受他人委托,根据桑某某、丁某某传输的数据帮助开具发票。冯某某到案后供述,其确实根据桑某某、丁某某传输的数据帮助二人开具发票,但具体哪部分是属于虚开的发票其并不清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冯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冯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紧急委托北京十大虚开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虚开发票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冯某某,全面审查案卷材料。经过深入分析证据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在案证据无法将冯某某开具的发票区分为“虚开”与“非虚开”,冯某某对开票数据中属于虚开的部分缺乏明确认知。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了“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问题。赵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冯某某与桑某某、丁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冯某某系被动接收整体数据、缺乏区分虚开数据的条件和能力。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冯某某虚开发票的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依法对冯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