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是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最常见的拒赔理由之一。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披露某项体检异常或就诊记录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然而,并非所有未告知事项都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未如实告知”能否成为有效拒赔理由,需结合具体案情审慎判断。近日,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发生在河北省承德市的案件,成功为罹患甲状腺癌的某女士争取到34万元重疾险保险金。
确诊甲状腺癌,却因“未如实告知”遭拒赔
某女士于数年前投保了一份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4万元。投保时,她按照健康告知问卷的要求,逐项回答了既往病史、体检异常等问题。因身体一向健康,且近期并无就医经历,某女士在相关询问项下均勾选了“否”。
2025年初,某女士在单位组织的年度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经进一步检查被确诊为“甲状腺 乳 头 状癌”,随后接受了手术治疗。出院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并附上了完整的病历资料。
然而,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却作出了拒赔决定,并同时通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经调查发现,某女士在投保前两年的一次体检中曾检出“甲状腺回声不均”,但投保时未就此向保险公司进行告知。保险公司认为,该未告知事项属于“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拒绝赔付。
律师团队介入,精准论证“未告知”与“重要事实”的关联性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某女士感到十分困惑与无助——她表示投保时确实未想起那次体检的具体结果,且体检医生当时仅口头告知“没什么大问题”,并未建议进一步复查或治疗。于是,她通过网络渠道联系到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委托该所代理维权。
该所以李鹏主任为核心的保险法专业团队——包括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在内的多名资深律师共同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
承办律师团队首先调取了某女士投保前所有的体检报告及就诊记录。团队发现,投保前那次体检中“甲状腺回声不均”的描述,并未被体检机构明确诊断为甲状腺结节或其他甲状腺疾病,也未建议进一步穿刺或专科就诊。换言之,该体检描述仅属于影像学上的非特异性改变,不具备临床确诊价值。
律师团队据此指出:第一,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必须“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才能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而“甲状腺回声不均”作为一种非特异性的影像描述,在临床实践中极为常见,与后续确诊的甲状腺乳 头 状癌之间不存在确定的因果关联,亦不构成保险公司拒保或加费的充分理由;第二,体检报告中仅作描述性记载而未建议进一步检查,说明该征象在当时医学上并不被认定为需要干预的“异常”,投保人据此未作告知不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隐瞒;第三,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就体检报告内容向投保人作进一步核实,而是在出险后才启动调查,以事后发现的非明确异常来否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据理力争,促成合同恢复与全额赔付
在完成证据整理与法律论证后,君审律师团队向保险公司发送了正式律师函,指出其解除合同及拒赔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律师函同时附上了司法实践中关于“甲状腺回声不均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的类案裁判观点,强调同类情形在多起诉讼中均未被法院认定为影响承保决策的重要事实。
经多轮沟通与交涉,保险公司最终接受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决定撤销解除合同的通知,恢复保险合同效力,并按照重疾标准赔付全额保险金34万元。某女士在收到理赔款后表示,专业律师对证据和法律条款的精准解读,让她在几乎绝望的情况下看到了希望。
君审律师:专业守护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正当边界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首家专注保险法律事务的专业律所,主任李鹏律师带领夏越颖、肖园、乔辉、韩玉龙、赵晶晶、马嘉鸿等资深保险律师团队,在“未如实告知”类保险拒赔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本案再次表明: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时,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事实”、投保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均需严格审查。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厘清法律边界,防止保险公司以笼统理由不当拒赔,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保障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