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艾斯玛·阿巴拜克热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一口长期敞口无盖的水表井,成了路边暗藏的危险,一名8岁孩童玩耍时不慎坠落,受惊吓刺激而诱发先天心脏疾病猝死,法院结合各方过错,作出了公正的责任判定。
2023年10月,年仅8岁的苏某在村内一家娱乐公司大门外玩耍,没留意路边井盖缺失的水表井,失足跌落井中,虽紧急送医抢救,最终还是不幸离世。
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苏某本身患有肥厚性梗阻性心肌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源性猝死,而坠井带来的身体磕碰、极度惊吓与情绪剧烈起伏,是致使急症发作的关键诱因。
经核实,这口水表井专供这家娱乐公司经营用水,水表登记业主为艾某,登记使用人是米某。痛失孩子的父母认为,正是多方主体疏于管护、任由井口裸露,才酿成这场悲剧,遂将水务公司、农村用水公司、娱乐公司、艾某、米某一同诉至法院,主张由五名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几名被告纷纷提出免责理由:水务公司称自身管护范围仅限城镇,出事地点在农村,不在职责之内;农村用水公司表示只负责供水与安装水表,水井的建设和维护并不归其管辖;娱乐公司否认自己是水井所有人与管理人,不愿担责;艾某提出早已退出相关经营,水井权益也完成过户;米某则说明自己只是普通务工人员,仅帮忙代缴过一次水费,娱乐公司还在事故两个月前就停业,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监护失职、设施隐患、自身特异体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结合各方履职情况与过错大小,清晰划分赔偿责任。
农村用水公司是当地农村供水设施的管护主体,本应定期巡检水井、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却长期对井盖缺失的重大风险置之不理,消极履职的行为和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联系,需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涉案水井是娱乐公司的专属供水设施,公司是设施的实际使用方与直接受益人,理应做好日常安全管护,及时消除井口裸露的危险,却始终未采取防护措施,存在明显过错;登记业主艾某声称早已移交水井管理权限,却拿不出有效证据,导致设施长期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同样存在过错。
米某只是受他人委托代缴水费,单纯提供劳务,对水井不具备管理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苏某事发时仅有8岁,辨别危险、自我保护的能力不足,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没能尽到贴身照看、安全科普的监护义务。加之孩童自身基础疾病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坠井仅为诱发条件,据此可以酌情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综合全案过错比例,法院最终判决:苏某父母自行承担50%责任;农村用水公司承担40%赔偿责任,赔付352242元;娱乐公司、艾某承担10%责任,其中娱乐公司赔付44030.25元,艾某赔付44030.2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