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慧婧
近年来,二手名表、箱包、珠宝等高价值商品交易日益活跃,不少经营者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渠道发布商品信息、开展交易。与普通商品相比,二手商品的来源、使用、维修、部件更换等历史信息往往直接影响商品价值,而消费者仅凭商品外观又难以全面判断。如果经营者明知二手商品的重要部件曾经更换,却在交易时未向消费者说明,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据此主张“退一赔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名表买卖纠纷,为二手商品交易提供规范启示。
林某从事二手表回收与销售多年,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二手表出售信息。2023年10月,小金看中林某发布的一款某知名品牌绿色表盘二手手表。林某介绍,该表为2018年的“绿底”款,九成新,售价约为全新手表的七五折。次日,小金看过实物后,按照林某报价支付了全部价款。
原以为买到了心仪的“绿盘”手表,一年多后,小金却查询发现,这块手表最初出售时配置的是白色表盘,绿色表盘系后来更换。小金随即联系林某要求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经鉴定,涉案手表的机芯与相应品牌款式相符,机芯、表盘等制作工艺也符合该品牌工艺特征。
此后,小金又发现一条重要线索:林某团队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和收售手表记账单显示,就在小金购表前一个月,林某曾收购过一块明确标注为“换盘”的绿色表盘手表,其品牌、年份等信息均与涉案手表一致。林某也认可,同品牌、同年份的白色表盘款比绿色表盘款价格低很多。故小金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货退款,并要求价款三倍赔偿。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林某团队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收售手表记账单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林某出售给小金的手表即为其此前收购的“换盘”手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本案中,林某明知案涉手表存在“换盘”情况,却按照原装绿色表盘款的二手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未向小金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使小金基于对商品真实情况的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构成欺诈。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林某退货退款,并增加赔偿三倍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