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拆改结构性飘窗违法在先,物业履职并无不当,驳回诉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许畅 郑书逸
装修时飘窗能不能拆?这是不少业主会遇到的问题。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业主因拆改结构性飘窗受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装修延期损失,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业主李某买了套二手房后开始装修,打算对房屋飘窗进行拆改,并自行委托一家具有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了改造方案。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多次上门劝阻,明确告知该飘窗是结构性飘窗,不可拆改,并送达了书面整改通知书,同时将情况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楼下邻居也明确提出担忧,担心影响房屋安全。
尽管多方劝阻,李某仍坚持施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到场协调后,李某仍执意安排工人带着切割机械进场。物业公司采取措施制止施工,李某认为物业故意刁难导致工期延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装修延期损失、施工人员误工费共计800元,并要求物业公司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享有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有边界,绝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案涉飘窗与房屋结构梁、楼板整体浇筑,属于结构性飘窗,本身就是外墙和承重体系的一部分。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告知套内所有飘窗不得拆除。针对李某提出的“甲级设计公司出具了改造方案”的抗辩,法院认为,该设计公司并非案涉小区的原设计单位,没有小区整体的完整图纸和地质勘查数据,单户出具的改造方案不能改变飘窗本身的结构性属性。承重结构事关整栋楼的安全,绝非一户的私事。物业公司履行劝阻、报告职责,系依法维护小区公共安全,并无不当。装修延期的根源,是李某自身违法拆改在先,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法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李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