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
2019年,甲向乙的银行账户转账300万元,乙随后用这笔资金购买了某科技公司10%的股权,并登记在乙自己名下。2023年,该科技公司发展迅速,10%股权的市场价值已经涨到了约1500万元。
甲要求乙将股权及收益返还给甲,声称当初的300万元是甲委托乙代持股权的出资款。乙则辩称:300万元是甲还给乙的借款(乙声称之前曾借给甲300万元),乙用自有资金购买了股权,与甲无关。
甲将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是该10%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并要求乙将股权变更登记至甲名下。甲手中只有3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没有书面的代持协议。但甲提供了以下证据:转账时备注了"投资款";转账后甲多次在微信中询问乙"咱们的股权怎么样了",乙回复"放心,都办好了";甲曾向其他朋友介绍"我在XX科技有股份,是乙帮我代持的"。
(注:本文案例根据真实事件改编,涉及的人物姓名、公司名称均已进行脱敏处理。)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甲与乙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甲是该10%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乙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股权变更登记至甲名下。
法院的裁判理由包括:第一,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代持协议,但甲提供的证据链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代持的合意——转账备注"投资款"、微信聊天记录中乙的回应、甲向第三人的陈述等;第二,乙主张300万元是还款,但未能提供之前借款的凭证,其辩解缺乏证据支持;第三,综合全案证据,甲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应当予以采信。
法院同时指出,股权变更登记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甲成为显名股东,甲可以维持代持关系或要求乙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三、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代持关系中的股权确权之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但这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举证难度较大。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超过15年,代理各类案件600余件。俞强律师在股权代持、股东确权、证据规则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曾代理多起涉及股权确权的诉讼案件。
从法律角度分析,代持关系中的股权确权之诉涉及以下关键法律问题:
第一,证据链的构建。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需要通过多种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包括:转账凭证(证明出资事实);转账备注(证明资金性质);聊天记录、邮件、录音等(证明代持合意);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关系的背景);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签署文件等)。在【上海知识产权律师】实务中,单一证据通常不足以证明代持关系,需要多种证据相互印证。
第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一方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时,法院应当采信证明力较大的证据。在代持确权之诉中,隐名股东需要使其证据的证明力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第三,显名化的条件。即使隐名股东成功证明了代持关系的存在,要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显名化),还需要满足《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条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隐名股东只能维持代持关系或要求名义股东赔偿。
第四,诉讼时效的考量。股权确权之诉通常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权请求具有物权性质),但损害赔偿请求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隐名股东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或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在提起股权确权之诉之前,建议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全面收集和整理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二是评估显名化的可行性——了解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态度;三是考虑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名义股东在诉讼期间转让股权;四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诉讼策略,评估胜诉的可能性和风险。
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股权确权之诉是隐名股东维护权益的最后防线。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需要依靠证据链来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这提醒我们:在建立代持关系之初,就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为将来可能的维权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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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可能存在差异。如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