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听证和开庭有什么区别?律师告诉你听证的关键作用

2026/09/06 23:13:39 查看18次 来源:俞强律师

再审听证和开庭有什么区别?律师告诉你听证的关键作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专注民事再审 / 审判监督程序的资深律师)

不少当事人接到法院电话,说要组织一次听证,就开始紧张地准备庭审辩论,甚至担心这一次是不是就要定生死。事实上,再审听证与开庭审理是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性质、不同功能的程序活动。把它们分清楚,不仅能减少无谓的焦虑,更能把有限的准备时间用在真正有用的地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俞强律师长期办理民事再审案件,执业十余年,本文就专门讲清楚两者的区别,以及听证在再审审查中的关键作用。

一、两者所处的程序阶段不同

民事再审的完整流程,大致分为审查与审理两段。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事由提出再审申请后,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的裁定驳回。

- 听证发生在审查阶段,是法院在作出是否裁定再审的决定之前,为查明疑点而采取的一种工作方式;

- 开庭发生在审理阶段,是法院裁定再审之后,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听证解决的是要不要再审的问题,开庭解决的是再审之后怎么判的问题。这是两者最根本的分野。

由此还派生出一个重要差异:听证阶段,法院不对案件的实体争议作出新的裁判,也不处理增加诉讼请求、反诉、调解等事项;而开庭审理阶段,法院可以重新认定事实、重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新的判决或者裁定,当事人也可以依法达成调解。

二、两者的法律依据与是否必经不同

- 开庭是法定审理方式。裁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才可以不开庭;

- 听证不是再审审查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可以采取审查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等方式。是否组织听证,由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

这意味着,法院决定组织听证,本身就是一个积极信号:说明承办人认为案件存在书面材料难以判断、需要当面核实的疑点。

三、两者的参加人员与场合不同

- 开庭:合议庭全部成员、书记员、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程序完整、仪式性强,有明确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

- 听证:通常由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主持,形式更为灵活,可以在法庭进行,也可以在接待场所进行,有的案件还会采用在线方式,侧重问答与核实。

- 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也不适用完整的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程序,节奏更快,问题更集中。

某贸易公司的一起股权纠纷中,听证只有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到场,全程围绕三份关键证据的形成时间与来源发问,不到四十分钟就结束了,但正是这四十分钟里对证据来源的清晰说明,最终促成了裁定再审。

四、两者的审查重点不同

- 开庭审理:全面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事实与法律适用,可以重新认定事实、重新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可以提出反诉,可以调解;

- 听证:只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法官关心的是,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的情形,例如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是否存在未经质证或者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 开庭阶段可以重新举证、重新质证;听证阶段则更强调对已有材料的核实与说明,尤其是新证据的形成时间、来源与未能在一二审提交的客观原因。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实用的判断标准:如果问题是案子判错了,那属于开庭阶段要解决的;如果问题是案子该不该重新审一遍,那才是听证阶段要回答的。把两者混在一起,听证时就容易讲成一场没有焦点的辩论。

五、听证在再审审查中的三个关键作用

第一,把书面材料讲活。再审申请书再详实,也无法替代当面说明。甲公司在一起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中,新发现的一份结算确认单存在明显的形式瑕疵,书面材料很难解释清楚。听证现场,我们逐页对照原件与另案卷宗中的同批次单据,说明其形成过程,法官的疑虑当场消除。

第二,暴露对方的薄弱环节。听证通常双方到场,一方在法官追问下的回答,往往会不自觉地暴露出原审认定中的漏洞,这些细节在书面意见里是看不出来的。

第三,为法院提供裁判信心。裁定再审意味着上级法院认为下级裁判可能存在错误,承办人需要足够的把握。一次准备充分的听证,能够显著降低承办人的判断风险,这正是它的价值所在。

第四,为后续可能的检察监督积累材料。听证中双方对关键事实的陈述、法官的追问方向,都会反映在笔录中,这些材料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六、参加听证与参加开庭的准备差异

- 听证准备:聚焦事由与疑点,准备陈述提纲、证据册、焦点预判表,重点是新证据的来源说明与程序违法事实的固定;

- 开庭准备:全面铺开,重新梳理事实与法律,准备举证质证方案、辩论意见,考虑调解方案与执行衔接。

一句话概括:听证要精,开庭要全。听证陈述以分钟计,开庭陈述以环节计,两者的时间感完全不同,准备节奏也要相应调整。

七、常见问题问答

问:听证之后一定会裁定再审吗?

答:不一定。听证只是审查方式之一,法院仍要在三个月审查期限内综合全案作出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才裁定再审。

问:听证时法官问的问题很尖锐,是不是已经倾向于驳回了?

答:不一定。追问说明法官在认真核查,恰恰是尚未形成结论的表现。真正需要警惕的是法官完全不发问、听证草草结束。

问:听证时可以带证人吗?

答:听证以核实材料为主,是否需要证人到场,应当事先与法院沟通并说明理由,不宜临时决定。

问:听证笔录要不要签字?对记载有意见怎么办?

答:听证结束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签字前必须逐页阅读,发现记载有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当场提出并要求补正,确认无误后再签名。笔录一旦签署,事后推翻的难度很大。

问:听证时对方突然提交了新材料,我该怎么办?

答:可以要求查阅、核对原件,并请求法院给予质证与书面回应的期限。对可能影响裁定结论的新材料,务必在庭后提交针对性的书面质证意见,不要因为没有当场回应而被视为无异议。

问:听证结束后还能补充意见吗?

答:可以。听证后提交书面补充意见是常见做法,对听证中未能充分展开的问题,应当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补全,并同时提交给对方当事人。

八、俞强律师的实务提醒

俞强律师在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执业十余年,长期专注民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代理当事人参加过大量再审审查听证与再审开庭审理。我们的经验是:把听证当作开庭来打,会因为铺得太开而失焦;把开庭当作听证来应付,则会因为准备不足而失分。

三点具体建议。第一,接到听证通知后,先反向推演法官为什么会组织这次听证,把疑点找出来,全部准备工作围绕疑点展开。第二,陈述控制在最短时间内把结论与出处讲完,把更多时间留给问答,法官的提问才是真正的考场。第三,听证结束后当天整理一份书面补充意见,把现场未能充分表达的内容补全,这份材料往往比听证本身更有分量。

第四,如果听证后法院裁定驳回,不要急于重复申请,应当认真研读裁定说理,判断是否具备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条件,或者是否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等其他路径。

需要如实说明:再审审查能否裁定再审,取决于案件是否符合法定事由,任何律师都不能对此作出承诺。如果你的案件已经进入听证环节,说明它值得被认真对待,建议尽早准备,把这一次当面说明的机会用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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