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律师|公司为新股东取得本公司股权提供借款或担保,这种财务资助有效吗?

2026/09/30 22:06:41 查看5次 来源:俞强律师

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财务资助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的答复是:原则上禁止,例外情形下经法定程序可以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决议提供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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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资助以禁止为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与法定程序为例外。

· 为公司利益资助须经决议,累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百分之十。

· 违法资助致公司受损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一、财务资助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结论是:公司借钱给他人买自己股份、为他人买自己股份提供担保,都属于财务资助,原则上一律禁止。此类行为让公司资产为股东的个人收购买单,掏空公司责任财产,还可能变相推高交易价格、稀释其他股东权益。

法律保留了两类出口。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助不在禁止之列;为公司利益确需资助的,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可以提供,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路径另有程序门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董事会作出资助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比一般决议更严格;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与监管通常怎么处理?

违法资助的效力存在被否定的风险。未经决议程序或者超出比例上限提供的借款、担保,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可以据此拒绝履行,接受资助方不能主张继续履行。

有限责任公司虽不直接适用该条,但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权提供借款担保,同样受到资本维持原则的约束,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者变相分配,债权人可以援引抽逃出资规则追究股东与协助人员的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独立存在。即使资助行为本身被追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参与决策或者执行的责任人员仍应赔偿;公司怠于追责的,符合条件的股东还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有哪些?

误区一是以为股东会通过了就万事大吉。决议只是程序条件之一,资助还必须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且累计总额受百分之十的上限约束,超限的资助不因决议完备而合法,参与决议的董事同样面临追责。

误区二是把借款包装成往来款规避审查。实务中不少资助以预付款、备用金、关联方资金拆借的面目出现,一旦发生争议,法院会穿透资金用途,查清款项是否用于取得公司股份,包装不改变定性。

误区三是收购方依赖公司资金完成收购后高枕无忧。资助被认定无效的,收购方可能要提前清偿,担保落空则交易结构断裂;卖方也应当核查买方资金来源,公司资助出问题,交易价款往往跟着出问题。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作为拟收购方,应当核查公司章程与决议程序:公司能否资助、额度多少、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逐项确认后再设计交易结构;公司无资助能力的,转向并购贷款、自有资金等合规融资渠道。

作为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发现管理层安排资助的,应当核查是否经决议、是否超限、是否具备公司利益基础;程序与实体任一环节缺失的,可以主张行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作为中小股东,发现违法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起诉,被拒绝的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资助款项已经流出的,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把追回的可能性握在手里。

五、实务提示

交易文件的合规审查应当前置:收购协议中写明价款资金来源的合规承诺,公司一侧则应当在章程中细化资助的决议层级与额度管理。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审查并购交易时,通常把资金来源核查列为交割前提条件之一。

员工持股计划路径也有边界:计划本身应当真实、经法定程序确立,借员工持股之名向特定人输送收购资金的,仍会被认定为违法资助。计划文件、持股名单与资金流向应当留档备查,确保例外情形经得起检验。

公司为新股东提供担保的,还要叠加关联担保的决议规则:为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股东回避表决。两套程序叠加适用时从严把握,缺一项都可能成为效力与责任层面被攻击的缺口。

常见问题解答

问:公司借钱给员工买本公司的股份,合法吗?

答:属于员工持股计划安排的,不在禁止之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资助为法律明文允许的情形;但计划应当真实成立、程序完备,不能借员工名义向特定人员提供变相融资。设计员工持股方案时,应当把计划决议、资金安排与退出机制一并书面固定。

问:资助总额百分之十的上限怎么计算?

答:以已发行股本总额为基数累计计算。为公司利益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累计提供的资助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多笔资助合并计算而非单笔判断;有限公司可以参照该比例做内部风控。接近上限时再提供资助的,应当先核查累计余额并留存计算底稿,超限部分存在无效与追责风险。

问:违法资助已经发生,公司现在应该做什么?

答:分三步处理:先核查资助的决议程序、额度与用途,固定违法事实与损失证据;再视情况要求接受资助方提前返还借款、解除担保,向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公司怠于行动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启动追责程序或者直接提起代表诉讼,避免损失持续扩大。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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