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律师|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自己的股份吗?

2026/09/30 22:07:28 查看12次 来源:俞强律师

关键词:上海股权律师 · 上海股权纠纷律师 · 股份回购

结论先行

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的答复是:原则上不得回购,仅在六种法定情形下例外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异议股东请求收购、转换可转债、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这六种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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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回购以禁止为原则,六种法定情形为例外通道。

· 回购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持股上限与处置期限并行。

· 库存股须限期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不得接受自身股份质押。

一、股份回购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结论是: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会动摇资本维持基础,因此法律以禁止为原则,以法定情形为例外。回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资产,非法定情形的回购等于变相返还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六十二条,例外情形包括减资、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异议股东请求收购、转换可转债、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共六种,回购必须落在清单之内。

决议程序分层设置。因减资、合并回购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员工持股计划、转换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回购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回购后的股份怎么处理?

库存股的处置有明确期限。因减资回购的股份,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合并或者异议股东请求收购取得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不允许长期沉淀在公司手中。

为激励、可转债与维稳目的持有的股份,合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限与期限双重约束,防止公司长期囤积自身股份,架空资本结构。

上市公司回购另有披露与交易方式要求,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非上市股份公司同样应当留存决议与支付凭证,备登记与核查之需。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有哪些?

误区一是以为公司随时可以买回股东手里的股份。法定情形之外回购没有效力空间,股东拿公司资金退出、绕开其他股东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或者违法分配,参与决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并担责。

误区二是回购后长期挂账不处理。库存股不享有表决权与利润分配权,超过期限不转让或者注销的,面临纠正与责任风险,账务上的库藏状态也会影响每股指标,回购方案应当把处置路径一并定好。

误区三是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物。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此类担保自始没有效力基础;交易中以公司股份设质的,担保落空风险极高,应当改用其他担保方式。

四、分情形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公司拟实施回购的,应当先确定法定情形与资金安排,再走对应决议程序:减资回购同步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与减资登记,激励回购则备齐计划文件与授权决议,全程留痕以备核查。

股东希望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应当核对自己是否落入异议股东情形: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收购的,及时书面提出并保留决议与反对证据;协商不成的,依法主张按合理价格收购。

中小股东发现公司违规回购的,可以请求确认行为无效、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必要时提起代表诉讼;关注回购资金的流向与决议文件,是发现违法回购的线索来源,异常情形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五、实务提示

回购方案合规审查有四要素:法定情形、决议程序、资金来源、处置期限,缺一不可。上海股权律师、上海股权纠纷律师为公司设计回购方案时,通常将回购数量、价格区间、期限与授权额度一次写清,避免实施中反复决议。

回购与减资、股权激励的衔接要提前规划:减资回购触发债权人公告与清偿义务,周期较长;激励回购则要注意激励对象变动时的股份回收机制。方案之间的时间窗与资金流应当统筹测算。

库存股管理建议制度化:设立库存股台账,登记取得依据、数量、成本与处置期限,临近三年或者六个月节点提前启动转让或者注销程序。台账化管理的公司,很少出现超期滞留与突击处置的被动局面。

常见问题解答

问:公司回购员工离职后未归属的激励股份,要走什么程序?

答:属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情形的回购,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实施。方案中应当写明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支付期限与股份后续处置;取得的股份计入百分之十上限并受三年转让或者注销期限约束。激励协议中预设离职回购条款,是操作顺畅的关键。

问:公司回购股份后,这些股份有表决权吗?

答:没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也不参与利润分配,这是库存股的基本属性。该属性同时意味着回购会改变现存表决权的相对权重,方案设计时应当评估对控制权格局的影响;处置库存股前,公司应当核查持股上限与期限,避免因长期持有引发合规问题与股东争议。

问:有限公司能回购股东的股权吗?

答:法定路径主要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与定向减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九条,对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此外公司可以通过减资程序收回股权。除此之外的随意回购缺乏依据,实践中还应注意回购价格公允与程序完备,防止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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