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实践中,许多企业存在延续前任领导所形成的商业惯例支付款项的情形。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论证行为人缺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是辩护的关键。作为北京十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成功案例。
2026年,赵飞全律师代理了王某(化名)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王某系深圳某大型科技企业事业部总监,在任职期间延续前任领导与深圳某大型集团公司之间的“业务招待费”惯例,与下属共同向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陆某支付款项累计近百万元。部分款项发生于王某调离原部门之后,王某既无审批权限也未参与决策。王某在陆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为证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贿事实。
赵飞全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第一,主观恶性较小,系被动延续惯例——王某默认同意同案人员向陆某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其主观上缺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其同意的决策具有被动性与历史延续性,且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第二,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王某在陆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为证人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就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贿事实,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情形;第三,系初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低。
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被动延续商业惯例支付款项的情形,应当重点论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同时积极争取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赵飞全律师的专业辩护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