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挪用资金犯罪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资金”。如果行为人个人账户长期与公司账户存在资金混同,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无法准确区分,无法排除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的合理怀疑,则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资金属于“本单位资金”,依法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在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中,周某(化名)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12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涉嫌挪用资金罪。公安机关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某的个人账户长期与公司账户存在资金混同,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无法准确区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的合理怀疑。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以下问题: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周某转入个人账户的120万元系“本单位资金”——周某的个人账户长期与公司账户存在资金混同,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无法准确区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的合理怀疑。
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指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资金”。如果无法证明涉案资金属于单位资金,或者存在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的合理怀疑,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周某转入个人账户的120万元系“本单位资金”,现有证据无法排除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的合理怀疑,认定周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挪用资金罪中“本单位资金”的证据审查与存疑不起诉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本单位资金”。如果行为人个人账户长期与公司账户存在资金混同,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无法准确区分,无法排除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同的合理怀疑,则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涉案资金属于“本单位资金”,依法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