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泵送作业酿成两死一轻伤两罪并罚,辩护后生产经理经获从轻结果

2026/09/14 16:24:41 查看24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在安全生产刑事司法体系中,我国《刑法》明确设立两大核心罪名规制施工安全违法行为: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9条之一不报安全事故罪。建筑施工现场工况复杂、工期紧张、交叉作业多,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人员伤亡,项目管理人员往往面临刑事追责。

 

司法实践中,若事故发生后存在刻意瞒报、违规处置伤员等行为,将单独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最终触发数罪并罚的严重后果。此类建工安全刑事案件的辩护,区别于普通刑事过失犯罪,必须结合建筑行业实操特性、当事人岗位职责、全案因果关系及证据链条,开展精细化、针对性的罪轻辩护,方能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已完成全程脱敏处理,隐去所有办案机关、涉案人员姓名、项目具体信息等隐私及涉密内容。

 

本次事故共两名项目管理人员被刑事追诉,泵车操作及设备相关涉案人员另案处理。经查,涉案管理人员无任何违法获利行为,仅正常领取岗位工资,不存在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事故对应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均由项目总承包企业全额承担,已足额赔付所有被害人家属,并依法取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书面谅解材料。

 

案涉项目由大型建筑企业总承包承建,项目内部管理架构清晰、岗位职责划分明确。本案共同犯罪中,首要追责人员为项目经理L某某,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全面统筹项目安全生产、施工组织、人员管控、进度管理等所有核心工作,对项目整体安全与施工风险负总管理责任。

 

我方当事人Y某某,系本案第二追责主体,任职项目生产经理,直接受项目经理统筹管理。其岗位职责涵盖:落实施工进度计划、现场机械设备调度调配、一线作业人员组织管理、施工现场问题整改,以及事故突发后的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案涉施工劳务人员由专业劳务分包公司派遣,混凝土泵车设备、操作人员及驾驶人员均由外部设备租赁单位提供。

 

为追赶既定工期节点,在项目经理L某某的主导安排下,项目团队违规推进施工,在钢筋绑扎、架体支设等前置工序未完工、未验收,且未取得监理单位混凝土浇筑许可的前提下,擅自组织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疏漏,管理人员未如实告知泵车操作人员,作业区域人行道下方存在地下管沟的重大安全隐患。

 

施工过程中,泵车支腿直接架设放置在管沟盖板上方,盖板因无法承载设备重量发生坍塌,导致泵车整体侧翻,泵车臂架重击现场作业人员,最终造成两名作业人员死亡、一名项目工作人员轻伤一级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行政处罚及刑事追责,项目经理L某某与我方当事人Y某某共同实施瞒报行为。二人既未向公司上级管理部门、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如实上报事故情况,还向急救机构刻意隐瞒真实伤亡人数,违反医疗急救处置规范,私自转移两名重伤人员至其他医院救治,最终两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并非企业主动报备查处,而是由群众报警后案发。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两项罪名,对L某某、Y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二、案件核心辩护难点

本案属于典型的建工安全类数罪并罚案件,伤亡后果严重,辩护难度极高,核心难点集中在四点:

1、量刑基准高,减重空间小:案件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两项罪名叠加数罪并罚,法定量刑区间偏高,整体量刑辩护压力极大。

2、共犯责任界定难:本案为共同犯罪,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总负责人同案被诉,如何精准划分两名被告人的岗位职责、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避免我方当事人被认定为主要责任人,是本案核心辩护关键。

3、自首情节无法认定:当事人虽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但因客观上参与了事故瞒报、违规转运伤员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自首法定认定条件,无法通过自首情节获得法定减刑利好。

4、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区分难:事故调查报告是本案核心关键书证,其中明确载明了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如何剥离行政事故责任与刑事定罪量刑责任,避免司法机关直接以行政调查结论等同于刑事追责依据,是本案辩护的重大突破口与难点。

 

三、庭审质证与核心辩护思路

(一)公诉机关举证及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多名证人证言、工程总承包及分包合同、法医伤情鉴定、微信工作聊天记录、急救处置台账等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我方当事人Y某某存在违规指挥施工、疏于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是本次重大事故的重要诱因;事故发生后主动参与瞒报、违规转运伤员,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并据此出具了明确的量刑建议。

 

(二)辩护方质证、举证及辩护观点

我方辩护团队将庭审核心质证重点锁定为事故因果关系与责任比例划分。结合全案证据及施工现场客观情况,明确提出:本次事故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并非单一管理行为导致。泵车租赁单位设备管控及履职不到位、作业区域地下管线的客观隐患、项目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瑕疵等多重因素,均直接或间接诱发了事故,不能将事故责任全部归责于我方当事人。

 

同时,我方当庭提交同类案例检索报告、被害人家属谅解书、企业赔付凭证等关键材料,重点阐述从轻情节:Y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全程自愿认罪认罚;在不报安全事故罪的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主观恶性极小;结合其岗位层级、工作职责,过错程度远低于项目总负责人。

 

鉴于本案客观证据无法支撑自首情节认定,辩护团队主动调整辩护策略,放弃不成立的辩护观点,聚焦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全力为当事人争取量刑减让。

 

(三)法院审理观点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事故系多重客观、主观因素叠加引发。Y某某作为现场生产经理,未尽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未落实安全技术交底、未排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存在直接过错,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后参与瞒报、违规转运伤员,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两项罪名均成立,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未采纳我方自首相关辩护意见,但充分考量全案情节,认可Y某某岗位权责层级低于项目经理,在整体管理体系中属于次级责任人,结合其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最终采纳从轻量刑意见,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四、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Y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不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值得说明的是,本案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后果,依法可适用更高量刑区间。最终能够获得从轻处罚,核心得益于三点:一是当事人全程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二是企业完成全额民事赔付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三是法院精准区分了项目管理层级责任,认定其过错程度显著低于项目经理。

 

五、案件复盘与实务启示

第一,安全事故类刑事案件辩护需务实求真,切忌执着于无证据支撑的辩点。对于自首、从犯等法定情节,需提前结合案卷证据精准预判,避免辩护方向偏离案件事实,导致辩护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事故调查报告虽为司法办案的核心参考依据,证明效力较高,但绝不等同于刑事定罪量刑的直接依据。辩护核心必须牢牢抓住「岗位职责边界」和「事故原因力大小」两大核心,精准剥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降低当事人刑事过错比例。

 

第三,共同犯罪案件可依托岗位层级差异争取量刑梯度。即便无法成功认定从犯,也可通过举证岗位职责、决策权限、参与程度等细节,区分主从过错,实现同案不同判的从轻效果。

 

第四,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谅解是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但并非缓刑的绝对前提。实务办案中,需立足全案有效证据,聚焦可落地、可采信的从轻情节,开展精细化罪轻辩护,才能最大化保障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企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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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建工领域专项法律服务多年,现任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家行业协会常年法律顾问,具备ISO37301企业合规审核员专业资质。专注承办企业高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涉刑案件,深耕生产安全犯罪、经济犯罪、商事犯罪辩护领域,熟悉建筑行业施工规则与建工类刑事案件办案逻辑,擅长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安全生产类犯罪的精细化罪轻辩护。

 

除刑事辩护业务外,团队同步承接建筑企业刑事合规搭建、事前风险防控、事后案件处置等一体化专项法律服务,已成功办理多起建工安全类刑事案件,帮助当事人实现从轻、降格处罚,有效降低企业及个人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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