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主观故意缺失获无罪判决

2026/09/16 14:17:54 查看63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明知”和客观“销售”行为同时具备为前提。北京十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赵飞全在陈某生产伪劣电线案中,通过论证主观故意缺失,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判决。

案情回顾:2025年,某市公安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称辖区内陈某经营的小型线材加工厂违规生产不合格电线电缆。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已生产未出库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若干批次。经鉴定,部分抽样产品导体电阻参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陈某经营的小型加工厂属于家庭式小作坊,生产的电线产品主要用于周边农村自建房、小型家装自用,从未对外公开销售、未建立销售渠道、无任何销售记录。涉案产品部分参数不合格,核心原因是工厂老旧生产设备精度不足、生产工艺简陋,属于设备缺陷导致的被动质量问题。侦查机关仅随机抽样3件产品送检,最终检测结果为1件合格、2件不合格。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阅全部卷宗材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陈某不具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故意,其采购的原材料均来自正规渠道,生产行为系家庭式小作坊生产,不存在以伪劣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的主观意图;第二,公诉机关指控的“全部产品为伪劣产品”证据严重不足,仅抽样3件产品送检,以少量样品推断全部产品均为伪劣产品,缺乏统计学和证据学上的支撑;第三,涉案产品从未实际对外销售,不存在“销售”行为。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案例启示:不能仅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就推定生产者具有犯罪故意,也不能以少量抽样不合格产品推定全部产品均为伪劣产品。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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