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无罪辩护——“未利用职务便利”助陈某获无罪判决

2026/09/16 14:42:42 查看57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一、“利用职务便利”为何是无罪辩护的核心战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有收受财物的行为,而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不构成该罪。北京十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赵飞全指出,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实质职权、是否实际行使了职权,这是无罪辩护的关键突破口。

二、赵飞全律师亲办案例:市场专员无罪判决实录

案件基本情况:陈某(化名),男,31岁,原系某民营科技公司市场专员,主要负责展会对接、客户接待等辅助性工作,无采购审批、定价、签约等决策权。2024年3月,合作方为维系关系给予陈某“好处费”共计6万元。侦查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其刑事拘留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确立了“陈某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无罪辩护策略,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第一,陈某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陈某的岗位职责为展会对接和客户接待,属于事务性、辅助性工作,无任何采购审批、合同签约、供应商选择等实质职权。陈某收受的钱款系合作方基于私人交往而给予,与陈某的职务行为无关。第二,陈某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在案证据显示,合作方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均通过正规商业流程进行,陈某未实施任何为合作方谋取利益的行为。第三,陈某的行为未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

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陈某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公司规章制度、合作方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陈某无相关职权。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公司市场专员,其工作内容不涉及采购审批、合同签约等实质决策事项,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三、无罪辩护的方法论总结

赵飞全律师总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无罪辩护应围绕“职权—行为—利益”三个核心要素展开:职权要素,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审批权、决策权、资源分配权;行为要素,审查行为人是否实际行使了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要素,审查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对价关系。三个要素缺一不可,任一要素不成立,无罪辩护即有充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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