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案例】林智敏律师: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销售雪茄被抓,怎么做缓刑辩护

2026/09/22 16:06:21 查看5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卖专营品类,未经许可销售雪茄等烟草制品,一旦达到法定数额,便会触犯非法经营罪。现实中,不少经营者对雪茄的专卖属性认知模糊,线上零散售卖时往往忽视其中潜藏的刑事风险。本文将梳理此类案件的核心情况,完整呈现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与关键要点。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2024年7月至11月期间,本案当事人廖某(化名)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雪茄烟销售业务。其主要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搭建线上销售渠道,主动对接多名不特定买家,向林某、卞某等人员销售成品雪茄烟,所有涉案货物均从其自行租赁的仓储地点发出,通过快递物流完成交付,整个交易流程全程线上对接,无任何线下实体经营场所。


经相关部门核算,廖某在此期间销售雪茄烟的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5万余元。同年11月,廖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包括交易对象、交易金额、发货流程等关键细节,无任何隐瞒、翻供行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廖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办案工作。

庭审过程中,廖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交的证据及指控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接受法律制裁。

 

案件难点与辩护策略

案件难点

一是涉案金额达15万余元,远超非法经营烟草制品5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定罪基础明确,无罪辩护空间极小;

二是电子证据链完整闭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快递订单等均能完整印证犯罪事实,证据抗辩难度较大;

三是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刑事危害性认知不足,初期对量刑预期存在偏差,需做好法律释明与心理疏导,稳定其认罪态度,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辩护策略

首先,当事人详细核实交易细节、涉案金额核算依据,同步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其稳定认罪态度,确保坦白情节得以完整保留;

其次,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系统梳理证据链条,重点核查涉案金额核算是否准确、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排除非法证据抗辩的可能性,同时确认当事人无烟草专卖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再次,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对接,明确当事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提交书面量刑意见,争取检察机关出具合理量刑建议;

最后,运用精准的辩护方法,梳理同类生效判例中缓刑适用的核心要点,结合当事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强化量刑辩护的针对性,同时协助当事人梳理违法所得,告知其退赔、预缴罚金的相关流程,为争取缓刑创造有利条件。

庭审中,重点围绕当事人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方面展开辩护,结合法条规定与实务裁判规则,进一步强化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公诉方当庭提交完整证据链,分四组有序出示:

一是书证,包括报案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文书等,证实当事人主体身份、归案经过及涉案财物扣押情况;

二是言词证据,包含多名买家证言及当事人供述,相互印证其线上销售雪茄的犯罪事实;

三是电子证据,涵盖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快递订单等,完整还原交易细节与涉案金额;

四是鉴定及行政证明,确认当事人无烟草经营许可、涉案物品为雪茄烟及相应价值。

公诉方据此指控当事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认可其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提出相应量刑建议。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

对公诉方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未提交新的辩护证据。质证环节重点围绕量刑展开辩护:

一是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是廖某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且系线上零散零售,并非大规模批发分销,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三是廖某无刑事前科,系初犯、偶犯,具备明确悔罪表现,结合同类案件裁判惯例,请求法庭综合考量其各项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卖的烟草制品,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合考量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廖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及涉案雪茄烟均依法没收。

 

案件总结

办理这类烟草非法经营案,最深的感悟是:很多经营者对烟草专卖的刑事红线认知不足,误以为线上零散售卖雪茄只是普通经营行为,实则已触犯刑法。结合实务经验来看,此类案件争取缓刑的核心在于三点:

一是固定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

二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落实退赔、预缴罚金等悔罪表现;

三是结合法条规定与同类判例,精准提出量刑辩护意见。

本案当事人能成功获缓刑,正是充分把握了上述要点。实务中,涉案金额刚达立案标准、无前科、悔罪态度好的当事人,争取缓刑的空间较大,但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把握量刑协商的关键节点,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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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林智敏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于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类刑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涉烟草、成品油等专营专卖物品的刑事辩护案件,熟悉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要点、量刑协商实务及辩护策略制定。


其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经济犯罪案件,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细致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从轻或减轻处罚等良好结果,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广泛认可。


林智敏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诚信、高效”的执业理念,注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辩护方案,善于挖掘案件中的有利情节,结合法条规定与实务判例优化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其积极参与法律普及工作,通过案例分析、实务分享等方式,帮助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提升刑事风险防范意识,规避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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