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合格医用氧,为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起二审改判无罪案件的法律解析

2026/09/22 16:07:18 查看7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写在前面

在药品类非法经营案件的刑事实务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历来是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特别是医用氧这种同时具备工业产品与药品双重身份的特殊商品,一旦涉及无证经营,刑事定性往往容易出现偏差。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一审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经过二审阶段的有效辩护,最终获得无罪判决。本文拟从办案视角出发,还原案件全貌,归纳争议焦点,提炼辩护思路,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有益借鉴。

 

本文已对全部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信息作脱敏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的核心罪名为非法经营罪,涉案主体为某气体公司及四名被告人。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从事医用氧经营活动,被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四名核心成员中,徐某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整体运营及医用氧购销的统筹对接;王某后期接任法定代表人,参与医用氧买卖及部分医院货款结算;杨某负责日常运营辅助及仓储事务。本案当事人郭某系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25%,主要负责医用氧的直接购销业务,并对接其自行联系的用氧医院、负责相应货款结算,在团伙中承担核心业务执行职能。

 

经司法核算,该团伙医用氧经营总额达700万余元。其中,徐某经办销售150万余元,郭某经办销售510万余元,王某经办销售35万余元。各成员按持股比例及业务贡献分配获利。

 

一审法院依据当时有效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认定该气体公司及四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其余人员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郭某认为一审判决在定性和量刑上均存在错误,遂在二审阶段全力争取无罪改判。

 

二、办案难点与辩护思路

(一)案件难点

本案辩护面临以下几方面挑战:

第一,一审判决所依据的旧司法解释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定罪逻辑形式上符合当时的规范框架,推翻原有认定存在较大阻力;

第二,医用氧兼具工业品与药品的双重属性,无证经营行为究竟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边界容易混淆,需要精准区分;

第三,涉案金额高达700万余元,若按旧司法解释的标准,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量刑压力较大;

第四,本案系团伙犯罪,当事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主观故意的认定,需要细致甄别,防止不当扩大追责范围。


(二)辩护策略

针对上述难点,笔者制定了以下辩护方案:

 

第一步,夯实事实基础。 重点核查涉案医用氧的产品质量,调取上游供货企业的资质文件及产品检验报告,确认涉案产品全部为合格医用氧,不存在假药、劣药情形,亦未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后果。这一事实成为后续辩护的重要支撑。

 

第二步,抓住司法解释更新的窗口期。 二审期间,新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正式施行,旧解释(法释〔201414号)同时废止。新解释已将单纯无证经营合格药品的行为排除在非法经营罪的评价范围之外。这一变化构成了本案出罪的关键法律依据。

 

第三步,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 提交详尽的辩护意见及类案判例,明确提出应适用《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所确立的“从旧兼有利”原则,认定当事人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第四步,强化当事人个体化辩护。结合郭某在案件中的具体职责、主观认知及行为边界,进一步论证其行为不应纳入刑事追责范畴。

 

第五步,提炼核心辩护逻辑。 通过梳理同类案件的裁判口径,归纳出“合格药品+无证经营=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的辩护主线,提升论证的说服力。

 

 三、质证与裁判

(一)公诉方立场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医用氧药典标准、购销台账、银行流水、经营数额鉴定意见等证据,主张涉案医用氧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定药品,郭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经营医用氧,数额巨大,依据旧司法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方质证

辩护方对公诉机关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核心质证意见:

其一,涉案医用氧均为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其二,二审期间新司法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已经施行,旧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已被废止,单纯无证经营合格药品不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其三,当事人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违规行为,而非刑事犯罪,一审判决存在定性偏差。

 

同时,辩护方提交了新司法解释文本、产品检验报告及相关类案判例,以佐证上述观点。

 

(三)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郭某的核心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依据旧司法解释认定郭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无不当,但二审期间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新解释。新解释已将单纯无证经营合格药品的行为排除在非法经营罪评价范围之外,郭某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宣告郭某无罪,原判有期徒刑及罚金均予以撤销。

 

五、办案感悟

本案能够实现无罪改判,核心在于精准把握司法解释更新的时间节点,灵活运用“从旧兼有利”原则,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有几点体会值得分享:

 

其一,事实是辩护的根基。本案中,涉案产品全部合格、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这一事实,为后续的法律适用之争提供了坚实支撑。

 

其二,法律更新动态是刑事辩护的重要资源。司法解释的废改立往往直接影响入罪与出罪,辩护律师应当保持对法律变化的敏锐度,及时捕捉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契机。

 

其三,精准定性是有效辩护的关键。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模糊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紧扣构成要件,逐层剥离不符合刑事违法性的要素,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其四,法条与实务的衔接能力至关重要。将司法解释的变化转化为具体的辩护观点,并通过类案检索、沟通论证等方式让办案机关接受,是辩护工作落地见效的保障。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辩护 #医用氧无证经营 #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

#药品刑事辩护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 #司法解释从旧兼有利

 

作者简介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智敏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与企业合规类刑事案件辩护,尤其在涉药品、特殊工业品交叉领域的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熟悉司法解释变更所涉的出罪辩护路径,成功办理多起无罪及轻刑改判案件。

 

执业以来,林智敏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善于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注重细节梳理与法律适用研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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