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欺诈并非仅受道德约束,上海富誉律所合伙人赵淼律师代理胜诉,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2026/09/29 10:47:33 查看47次 来源:龚卿律师团队

很多人认为恋爱交往仅属于道德范畴,即便对方隐瞒婚姻状况欺骗感情,也难以通过法律维权。但事实上,婚恋交往中故意虚构单身身份,欺骗他人投入情感、发生亲密关系并造成身心损害,已经突破道德边界,构成民事侵权。近日,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赵淼律师代理的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顺利胜诉,法院采纳我方全部核心主张,判令欺诈方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及律师费,为遭受婚恋欺骗的当事人守住人格尊严底线。

 

一、案情回顾:
 

当事人与被告通过网络游戏相识,双方逐步产生好感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过程中,被告向当事人虚构自己未婚未育的身份,刻意隐瞒自身已婚且育有子女的事实。

 

在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发生亲密关系,当事人因此怀孕,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身体遭受损伤。后续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当事人还见过被告的父亲,被告亦见过我方当事人亲属,当事人自始至终对被告已婚的情况毫不知情。

 

直至某日,当事人偶然查看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才发现被告早已结婚生子的真相。得知被欺骗后,当事人当即报警,之后搬离共同居住房屋,结束这段关系。

 

事发后,被告经公安询问,承认自己刻意隐瞒婚姻状况,同时欺骗配偶与我方当事人,维持两段亲密关系。我方当事人身心遭受严重打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赵淼律师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案件律师费。

 

本案开庭审理时,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我方当事人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若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婚恋交往中故意隐瞒已婚已育事实,欺骗他人恋爱同居,是否构成人格权侵权?

 

焦点二:当事人因欺诈遭受身心损害,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律师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焦点三:被告收到传票拒不出庭,是否可以逃避法律责任?受害方证据应当如何搭建,才能保障胜诉?

三、律师说法:

1、婚恋关系并非法律真空,隐瞒婚姻重大信息,可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 不少当事人存在误区,觉得恋爱是自愿交往,对方撒谎只是道德问题。但婚姻状态是婚恋交往中的核心重大信息,故意虚构单身身份,欺骗另一方投入感情、发生亲密关系,造成对方身体损伤与严重精神痛苦,属于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害方有权主张书面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合理的律师费。

2、证据是婚恋欺诈案件胜诉的核心,公安笔录属于强有力证据。 

遭遇情感欺骗,不要仅仅留存聊天记录。发生纠纷第一时间报警,公安接报回执、询问笔录能够固定对方自认欺诈的关键事实;同时妥善保存聊天记录、就医病历、手术记录、律师费委托合同与发票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对方拒不到庭,证据扎实也可以获得胜诉判决。
3、被告拒不到庭,不代表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拿到生效判决后,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冻结、限制高消费等手段,督促对方履行赔偿、赔礼道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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