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履行还是支付赔偿金,选择权在劳动者。公司仅仅主张双方信任破裂、主观上不愿意继续用工,而不能证明劳动合同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不能拒绝员工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且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以劳动关系人合性丧失、主观不愿继续用工抗辩,但未举证证明存在客观不能履行情形的,不予支持。
案件类型:劳动争议
当事人:再审申请人(员工):陈某雯;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深圳市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陈某雯2009年9月16日入职深圳市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任点钞员,双方已签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4507.34元。2019年7月24日,公司以陈某雯2019年1至7月累计被记大过三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雯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一审认为公司提供的无声监控、利害关系人证言不足以证明严重违规,判决恢复劳动关系;二审改判,认为双方信任基础已不存在、劳动合同不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陈某雯可另行主张赔偿金。陈某雯申请再审。
裁判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才支付赔偿金。即在违法解除情形下,劳动者对“继续履行”与“赔偿金”享有选择权。陈惠雯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司违法解除后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公司虽不同意继续履行,但并未举证证明合同存在客观不能实际履行的情况,二审仅因公司主观上不愿意继续履行,即认定合同不具备客观履行条件,处理不当。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陈某雯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
规则解析
劳动合同兼具继续性与人合性,但《劳动合同法》在违法解除的救济上明确把选择权交给劳动者:只要合同还能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就不能用“没法相处”把员工挡在门外。所谓“不能继续履行”应指客观障碍,如岗位已依法撤销、员工已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且无顺延情形等,而不是用人单位单方的主观好恶。本案的意义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将违法解除“转化”为支付赔偿金,从而变相获得任意解雇权;尤其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恢复履行是稳定就业的重要保障。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或不能继续履行的,依照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务提示
劳动者遭遇违法解除,应尽早权衡两种救济: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可同时主张解除之日至恢复期间的工资;选择赔偿金的,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请求继续履行时,应关注岗位是否存在、有无新的客观障碍,并在仲裁/诉讼中明确表态。用人单位务必在解除前固定违纪事实、履行民主程序和通知工会义务;一旦被认定违法解除,不能仅凭“信任破裂”拒绝员工返岗,应评估岗位存续等客观因素再作抗辩。
FAQ
Q1:公司违法辞退我,我可以要求回去上班吗?
A:可以。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要不存在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形,公司应当安排返岗。
Q2:什么算“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A:通常指岗位已撤销、合同期满且无顺延、员工已另行建立劳动关系等客观情况;公司单纯主观不愿意不算。
Q3:我不想回去了,还能要什么?
A:可以选择要求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即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劳动法与公司法领域的资深律师,兼具律师、劳动兼职仲裁员和经济师三重资质 。他自 2006 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累计处理超过 1000 件劳动纠纷案件,实战经验非常丰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