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认定劳动关系应事实优先,透过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外观看用工实质。劳动者持续接受管理、从事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即使工资由关联个人以私人账户或微信发放,也不必然否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自身未发工资、未缴社保等消极行为反证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确认劳动关系应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及实际履行,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只是认定因素之一;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系案外人个人雇佣、为第三方提供劳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仅有付款外观而无充分反证的,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柳某妮,女,1990年7月2日出生。其主张与深圳万某甲有限公司(万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作中按案外人潘某盛安排负责深圳市浙江商某的接待事务,工资由潘某盛通过个人账户或微信发放。双方发生争议后,柳某妮申请仲裁并起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其主张。万某公司上诉称柳某妮系潘某盛个人雇佣,深圳中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
裁判理由
万某公司上诉主张:工资由潘某盛个人账户或微信发放,公司从未付费;柳某妮受潘某盛管理,为深圳市浙江商某提供接待,不属于公司业务;未发工资、未缴社保也印证不存在劳动关系。深圳中院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应事实优先,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仅是形式因素,不能仅凭付款账户否定用工事实。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柳某妮系潘某盛个人雇佣并独立为第三方提供劳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规则解析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表示,关联用工下,法院关注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企业不能一面让员工服务于自身业务体系,一面以"钱从个人账户出"切割责任。该裁判压缩了借关联安排规避劳动法义务的空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实务提示
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社保缴纳与实际用工主体应一致。
确需代发工资的,应签书面代付协议并保留委托依据。
劳动者应留存工作安排、工作证、考勤、群聊及工资流水等证据。
发生争议可将关联主体一并列为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
常见问题
Q1:工资由老板个人账户发放,就不算公司员工吗?
A:不一定。若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即使工资走个人账户,仍可认定劳动关系。
Q2:公司没缴社保,能否反证没有劳动关系?
A:不能。未缴社保本身违法,不能成为否定劳动关系、逃避责任的理由。
Q3:在关联公司之间调动,工龄怎么算?
A: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的,工龄合并计算;主张清零的,由单位举证已支付补偿。
关键词
深圳劳动律师 关联公司 劳动关系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 混同用工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劳动法与公司法领域的资深律师,兼具律师、劳动兼职仲裁员和经济师三重资质 。他自 2006 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累计处理超过 1000 件劳动纠纷案件,实战经验非常丰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