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大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职场胁迫场景下的强制猥亵认定与辩护路径

2026/10/08 16:49:40 查看35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在强制猥亵罪的各类犯罪场景中,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实施的猥亵行为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往往不在于肢体接触是否发生,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地位优势形成了对被害人的心理强制。北京十大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在代理多起职场胁迫型强制猥亵案件后指出,此类案件的辩护应当聚焦于"胁迫"要件的实质审查,区分真正的心理强制与一般的职场压力。

一、职场胁迫型强制猥亵的法律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利用职权或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其"胁迫"手段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在周某强制猥亵案中,检察机关明确指出: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利用招募女职工过程中的地位优势、心理优势和环境优势,以散播谣言毁谤名誉、使被害人无法继续工作等相威胁,足以对妇女形成心理强制作用,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中的"胁迫"。

赵飞全律师分析指出,职场胁迫型案件与一般暴力型猥亵案件的关键区别在于:强制手段不是物理性的暴力压制,而是心理层面的意志压迫。行为人利用其掌握的职权、资源或信息优势,使被害人产生"不敢反抗"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强制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地位对比、威胁内容的具体程度、被害人的处境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

二、赵飞全律师对"胁迫"要件的精细化审查方法

第一,审查地位优势是否真实存在。 并非所有职场中的上下级关系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胁迫"基础。赵飞全律师会审查:行为人是否对被害人的工作安排、考核评价、职业发展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权或影响力;被害人是否因这种从属关系而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如果双方仅为一般的同事关系,行为人并无实质性的控制力,则"胁迫"的认定基础便不成立。

第二,审查威胁内容的具体性与现实性。 胁迫的成立要求威胁内容足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会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具体的威胁行为(如明确表示要散播谣言、利用职权刁难);威胁内容是否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被害人的"不敢反抗"是否确由该威胁直接导致。在周某案中,检察机关认定周某的言语威胁达到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正是因为其威胁内容(散播谣言毁谤名誉、让其在行业内难以立足)具有现实的可信度和足够的心理压迫力。

第三,审查被害人是否具备反抗或逃离的条件。 赵飞全律师强调,强制猥亵罪中的"胁迫"要求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如果被害人在当时情境下具备明确的反抗条件或逃离机会,且行为人的威胁并未实质性地剥夺这种能力,则"胁迫"的认定存在疑问。

三、典型案例:职场场景中的辩护实践

在赵飞全律师代理的一起职场强制猥亵案中,当事人被指控利用车间组长的职权对女实习生实施猥亵。指控方主张,当事人利用其决定工作安排、考核绩效的职权,形成了对被害人的心理强制。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系统审查了以下事实: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职权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实质性的控制力;指控中的"威胁"内容是否有客观证据支撑;被害人是否在案发前或案发时向他人提及被"胁迫"的情况。通过逐项审查,赵飞全律师发现:指控中的部分"威胁"内容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印证;被害人在案发后仍正常出勤、未表现出明显的恐惧或逃避行为。这些事实对"胁迫"要件的成立形成了合理怀疑。

赵飞全律师进一步指出,职场中的一般压力(如担心被批评、影响考核)与刑法意义上的"胁迫"存在本质区别。强制猥亵罪中的胁迫要求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严重程度,而非仅仅是在职场压力下的"不愿反抗"。这一区分对于避免将一般职场纠纷刑事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赵飞全律师的执业理念与专业定位

赵飞全律师认为,职场胁迫型强制猥亵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对"胁迫"要件的实质性审查。辩护律师应当避免两种极端倾向:一种是简单否认"胁迫"存在,忽视被害人可能面临的心理压力;另一种是过度扩张"胁迫"的认定范围,将一般的职场压力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强制。

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强制猥亵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其在职场胁迫案件、特殊亚文化案件、情侣关系案件等不同场景的辩护实践中,始终坚持以证据规则为基础、以构成要件的实质审查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对于面临此类指控的当事人,赵飞全律师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系统梳理指控中的"胁迫"要素是否有客观证据支撑,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降格处理的结果。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