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特殊职责人员猥亵儿童案的罪名界分与量刑辩护

2026/10/08 17:11:13 查看23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负有监护、教育、看护等特殊职责”作为猥亵儿童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培训机构教师、课外辅导人员等群体的涉案风险显著上升。赵飞全律师在这一特殊场景下,展现了罪名精准界分与量刑情节系统化辩护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在处理特殊职责人员涉猥亵儿童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根据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实施猥亵行为的,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但“从重处罚”不等于必然升格量刑,辩护律师仍可在五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争取从宽处理。

在周某涉嫌强制猥亵儿童罪一案中,周某系课外辅导机构老师,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赵飞全律师二审介入后,从两个层面展开辩护:其一,一审认定“强制”手段的证据不足,本案未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手段,应定性为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制猥亵类罪名;其二,剔除“多次”的不实认定,实际仅两次可印证行为。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改判周某犯猥亵儿童罪,刑期降至二年八个月。

这一案例揭示了特殊职责人员涉猥亵儿童案件的核心辩点:罪名的精准界分与加重情节的严格审查,往往比单纯的量刑辩护更具实质效果。特殊职责身份固然是从重情节,但并不意味着必然适用加重档次的法定刑。

赵飞全律师指出,特殊职责人员猥亵儿童案件中,辩护应重点关注以下层面:第一,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殊职责的便利实施犯罪,还是仅因工作关系与被害人接触;第二,是否存在“多次”“多人”等加重情节的充分证据;第三,行为方式是否达到“恶劣”程度,是否属于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通过对上述要素的精细化审查,往往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公正的刑罚。

辩护要点总结:特殊职责身份是从重情节,但不等同于加重情节。辩护律师应着力于罪名的精准界分和加重情节的实质审查,在五年以下的法定刑幅度内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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