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资诈骗类共同犯罪案件中,平台的中层管理人员往往处于一个微妙的地位:他们名义上担任“主管”“经理”等职务,实际执行的是上级的指令和安排,对平台的核心诈骗行为(如虚构债权标的、资金池运作)并不参与决策。北京十大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善于通过对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实际作用的精细分析,将其从主犯的指控中剥离出来,认定为从犯,进而争取缓刑等轻缓结果。
赵飞全律师代理的吴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是这一辩护策略的成功实践。吴某系某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主管,在平台负责人安排下负责管理销售团队、协助客户完成投资手续,团队业绩约1200万元,吴某个人违法所得约35万元。平台因虚构债权标的被查处后,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吴某提起公诉,认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涉案金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赵飞全律师在研究案卷后发现,吴某虽然担任业务主管,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仍处于执行层面。他并未参与平台的核心决策,也未参与虚构债权标的的行为,更未参与资金的支配和使用。吴某的工作仅限于按照平台负责人的指令管理销售团队、督促业绩完成,本质上属于执行性、辅助性的工作。基于这一分析,赵律师制定了“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的多重从宽情节叠加的辩护策略。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系统的辩护意见:首先,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其虽担任业务主管,但仅按平台负责人指令执行销售管理任务,未参与核心决策和核心犯罪环节。其次,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吴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全额退缴个人违法所得35万元。最后,吴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有稳定的家庭,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赵律师特别强调,集资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标准对应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吴某同时具备从犯、自首、全额退赃等多个法定减轻情节,其实际量刑依法可以降至三年以下,完全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吴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吴某当庭获释。
赵飞全律师指出,集资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是量刑辩护的核心战场。基层业务人员若能证明其仅执行指令、无决策权、未参与核心犯罪环节,往往可以认定为从犯。而“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多重情节整合,是形成辩护合力、说服法院适用缓刑的有效路径。这一方法论对于p2p平台、私募基金等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中大量被卷入的中层执行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