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十大袭警罪律师赵飞全:家庭纠纷警情中“被动挣脱”与“主动袭击”的界限之辩

2026/10/09 15:11:43 查看10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家庭纠纷是基层派出所出警频率最高的警情类型,也是袭警罪案件的高发场景。夫妻争吵、亲子冲突、邻里纠纷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时,当事人往往处于情绪高度激动的状态。当民警试图将一方带离现场或进行约束时,另一方出于护亲心理实施拉扯、阻拦,甚至与民警发生肢体对抗。这类案件的核心争点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究竟属于“被动挣脱”的一般性抗拒,还是“主动袭击”的暴力袭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十大袭警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此类案件中,通过逐帧分析执法记录仪视频,精准区分“摆脱约束”与“攻击民警”的法律边界,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一、家庭纠纷类袭警案件的证据特征

家庭纠纷引发的袭警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场景的显著特征。从空间上看,案发地点多在居民住宅内,执法记录仪视角受限,现场光线条件较差,肢体接触的细节容易被遮蔽或模糊。从当事人状态看,家庭纠纷中的当事人通常处于激烈的情绪波动中,行为具有应激性和瞬时性,而非预谋性的主动攻击。从冲突对象看,当事人攻击的目标往往指向“阻碍其保护家人”的执法行为本身,而非民警个人。

根据2025年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不属于“暴力袭击”。这一规定为家庭纠纷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出罪路径。但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以“当事人与民警发生了肢体接触”为由,直接将行为推定为暴力袭击,忽视了对行为性质(主动攻击还是被动挣脱)的实质审查。

二、赵飞全律师亲办案例:从“踢击”到“挣脱”的定性反转

赵飞全律师曾代理一起案件。当事人胡某(化名)因家庭纠纷报警,民警到场后决定将其丈夫带离现场。胡某为阻止丈夫被带走,情急中与民警发生肢体接触。公安机关以袭警罪对胡某刑事拘留,认定其“踢击民警腿部”。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完整视频。通过逐帧慢放分析,他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胡某的腿部动作发生在被在场辅警推搡之后,其身体失去平衡,腿部的前伸动作实为维持平衡的应激反应,接触部位也并非指控所称的“民警腿部要害”。更重要的是,整个肢体接触过程仅持续不到两秒,民警身体未出现任何损伤,执法活动在短暂中断后即恢复正常。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辩护意见指出:第一,胡某的行为在客观上属于“为摆脱约束实施挣脱”的一般性抗拒,而非司法解释所列举的“踢打”等主动暴力袭击;第二,胡某在主观上并无攻击民警的故意,其全部注意力指向的是“阻止丈夫被带离”这一目的,腿部接触系失衡状态下的非自主反应;第三,民警未受到任何损伤,执法活动未受到实质性妨害。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胡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北京十大袭警罪律师的“行为性质分层审查法”

赵飞全律师在大量家庭纠纷类袭警案件的辩护实践中,总结出“行为性质分层审查法”。第一层,区分主动力与反作用力。主动攻击表现为肢体主动向民警方向发力,具有攻击指向性;被动挣脱则是为了消除民警施加的约束力,发力方向与民警的控制力相反。执法记录仪视频的逐帧分析是区分二者的关键。第二层,审查行为的持续性与工具性。家庭纠纷中的瞬时接触与持续追打具有本质区别,徒手挣脱与持械攻击更不可同日而语。第三层,评估执法过错程度。根据司法解释,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的,应当综合考量后决定是否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的,行为人暴力程度较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作为北京十大袭警罪律师之一,赵飞全律师强调:家庭纠纷场景中的袭警指控,绝不能以“有肢体接触即构罪”的简单逻辑进行认定。司法解释明确将“一般性抗拒行为”排除在“暴力袭击”之外,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通过精细化的证据审查,还原肢体接触的真实性质和力量方向,防止将家庭成员保护亲人的本能反应错误地评价为刑事犯罪。对于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而言,案发后立即委托专业律师调取和固定执法记录仪原始视频,是争取不起诉结果的决定性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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