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北京十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成功区分运送行为与组织行为的实战案例

2026/10/09 14:50:07 查看15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一、组织与运送的实质区分标准

在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区分,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北京十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单次接送无获利案中,成功论证了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偷越罪。

二、案件背景:孙某单次接送案的辩护突破

2025年下半年,北京市居民孙某受朋友之托,驾车将两名欲前往某边境口岸的人员送至约定地点。孙某仅帮忙联系了车辆、安排了住宿,未收取任何费用。后两名人员因非法出境被查获,孙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拘留。

三、赵飞全律师的四大辩护要点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提出四大辩护要点:其一,孙某仅提供单次零星协助,无多次组织行为,无规模化团队运作,社会危害性极低;其二,孙某无任何获利,与以牟利为目的的组织偷渡犯罪存在本质区别;其三,孙某对两名人员的非法出境计划缺乏系统了解,未参与路线规划、证件办理等核心环节,不具备组织偷越的犯罪故意;其四,孙某的协助行为属于偶发性的朋友间帮忙,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赵飞全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孙某的日常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其无通过组织偷渡牟利的经济动机,并援引2026年审判规则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严格区分合法服务与非法组织”的司法精神。

四、判决结果与实务价值

法院最终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大幅从轻处罚。本案对于区分运送行为与组织行为、界定从犯地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正义网刊发的实务观察也指出,区分两罪的关键不在于“行为外观是否为运送”,而在于行为人在偷越链条中是否具有“组织性”这一功能地位,应从是否居于枢纽地位、是否具有功能性支配两个维度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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